适用提示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大大小小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民事诉讼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救济途径,并且是当事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
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试行九年的基础上,根据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针对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实践中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重点内容在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并删除了原“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章。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80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2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3通过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完善送达制度,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第二审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完善保全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举证制度。5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增加程序转换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6通过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强化了法律监督。7通过修改关于再审审级、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8通过强化执行措施,遏制逃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完善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为配合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该解释共552条,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2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3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4关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5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6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7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8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为进一步适应“民法典”时代背景下,司法审判实践需要,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解释》进行修正。主要对2015年《民诉解释》进行了细化。主要在于:1将居民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作为诉讼参加人,增加“居民委员会”这一诉讼主体(第68条)。2新增共同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情况,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第71条)。3补充明确了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的指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新增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情况,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第351条)。
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方面常用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中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民事诉讼法为准。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民诉解释》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作了修改,以适应《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相关法律概念的表述,并删除了部分冲突的条文,此外,也有部分修改为新增细化了司法解释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决定将自己的民事纠纷提交到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那么他首先应当确定管辖法院,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决定受理该案,一审程序才会启动。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开庭审理前,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在开庭审理中,通常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判,或者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公平裁判,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执行程序,即对于生效的裁决,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将会依申请或职权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