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行政机关背后有着国家力量的支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行政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除了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诉讼制度扮演着最终救济手段的角色,因此,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此前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作出集中、统一的规定。可以说,1989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其不仅提高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而且为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和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做了进一步修改。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法律监督原则等。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和合议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合理性审查作为例外;合议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无论其是否为第一审都只能以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中,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受案范围的排除情况。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与诉讼参加人。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其中,管辖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外,还规定了专属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内容;诉讼参加人则规定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资格,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以及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五章中,列举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说明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以及对证据的调取与保全等内容。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调取、保全、质证、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补充性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特殊: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当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时不必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且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判及执行。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六、七、八章中,在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 (1)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例外情形的,裁定停止执行。(2)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多种判决形式,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定违法判决、确定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其中,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况。(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涉外行政诉讼。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中,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了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