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
1.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第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第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第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受害人如何请求行政赔偿?
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包括:
第一,提出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此外,赔偿义务机关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二,递交申请。赔偿请求表现为赔偿申请书,内容包括:首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所等;其次,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赔偿理由;最后,具体时间,写明年月日。此外,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三,赔偿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赔偿救济。在规定期限内,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第一,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第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受害人如何请求刑事赔偿?
受害人请求刑事赔偿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包括:
第一,提出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可根据其受到的不同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递交申请。赔偿请求表现为赔偿申请书,内容包括:首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所等;其次,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赔偿理由;最后,具体时间,写明年月日。此外,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三,赔偿决定。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赔偿救济。在规定期限内,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此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义务机关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如果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则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此外,如果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则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6.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城管在下班后非法暴力殴打商贩;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如商贩自残行为;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第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如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而被羁押;第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如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却被羁押;第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监狱管理人员辱骂、殴打被羁押人员;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