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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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讯问的概念、特征、基本任务和要求

为了更好地掌握第一次讯问的法定步骤,讯问人员首先要明确第一次讯问的概念、特征、基本任务和要求。因为讯问人员只有明确第一次讯问的概念、特征、基本任务和要求,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和更有效地实施好第一次讯问的步骤。

(一)第一次讯问的概念

所谓第一次讯问,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将被讯问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对其所进行的第一次讯问。

1.第一次讯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进行的讯问,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讯问,是侦查措施之一。

2.第一次讯问发生于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阶段的立案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也就是说,没有立案活动,就没有侦查活动的开始,也就没有讯问这一侦查措施的进行。因此,作为侦查措施之一的讯问,只能发生于刑事案件立案后。在刑事案件立案前的调查、访问中进行的了解、询问、盘问都不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讯问,也就不存在第一次讯问的问题。

3.第一次讯问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或《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的专属权力,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因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所进行调查询问都不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讯问,也就不存在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进行第一次讯问的问题。

4.第一次讯问的被讯问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把被讯问的对象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才能进行第一次讯问。因此,第一次讯问的被讯问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在未确定该人是犯罪嫌疑人之前,因怀疑而向该人所进行的了解、询问或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讯问,因而,也就不是第一次讯问。

(二)第一次讯问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与第一次讯问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第一次讯问具有以下特征:

1.被讯问对象的特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这一规定,被讯问人只有在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对其进行的第一次讯问,才是这里所称的第一次讯问。如果侦查机关还没有将该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即使其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向该人所进行的或进行过的了解、盘问或询问,都不是这里所称的第一次讯问。因此,第一次讯问,是侦查机关将被讯问的对象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的第一次讯问。由此可见,第一次讯问的被讯问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据此,以下几种情况都不是这里所称的第一次讯问:

(1)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定该人是犯罪嫌疑人前,向该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次讯问。

(2)侦查机关怀疑是该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并未确定该人是犯罪嫌疑人前,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对该人所进行过的盘问,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次讯问。

对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次讯问,如果侦查人员对了解、询问或盘问的情况需要制作成笔录的,不能使用“讯问笔录”,可使用“询问笔录”。被了解、询问、盘问的人不得以侦查机关没有告诉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为由提出控告,因为侦查机关有权向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也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依法向其进行了解、询问、盘问是侦查机关职责权力范围内的活动。

2.讯问主体的法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该款是法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主体和人数的规定。

这里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整个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既包括查获犯罪嫌疑人后的第一次讯问,也包括进一步查证犯罪的预审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继续讯问。根据该款的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无论是第一次讯问,还是继续讯问,法律规定的讯问主体为:

(1)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侦查措施之一,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查清犯罪的具体情节,证实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新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法律特别规定,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该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②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根据该款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人员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③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根据该款的规定,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人员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④监狱的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根据该款的规定,监狱的侦查人员办理监狱内的犯罪案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根据法律的这些特别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行使法律授予的侦查权时,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2)讯问主体在人数上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是指侦查人员不得独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一是讯问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保证讯问活动的合法性;二是有利于互相配合、监督,防止个人营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三是有利于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四是有利于有效发挥集体智慧;五是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3.讯问时间的限定性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讯问的时间上作了限定性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讯问开始的时间限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第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限定

第一次讯问持续时间的限定是针对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第一次讯问发生在传唤、拘传中,那么,第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第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持续时间的限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的限定规定,如果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应当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十二小时内讯问完毕,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变更为拘留、逮捕措施的,第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完毕。

只要是第一次讯问,都应按照上述法律限定的时间进行,或在法定的时限内开始,或在法定的时限内结束,不得有任何随意性。

4.讯问地点的规定性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讯问的地点上也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分别是:

(1)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规定在看守所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里规定的“讯问”既指第一次讯问,也指进一步查证犯罪的预审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继续讯问。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对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讯问的地点必须在看守所内,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设置讯问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前节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规定的讯问,同样既指第一次讯问,也指进一步查证犯罪的预审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继续讯问。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3)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可以在现场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后节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一规定,虽没有明确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但从条文“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来看,既然是“可以口头传唤”,那么,就可经口头传唤在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根据该款前节规定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因此,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现场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5.讯问程序的规范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第一次讯问的程序作出了规范性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该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该条的规定虽未指明是第一次讯问,但应当是针对第一次讯问而言的。《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情况。”从这些规定可见,法律、法规对第一次讯问的程序规定是非常具体、规范的。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这些程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在第一次讯问中都要严格遵守,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讯问的合法性。

(三)第一次讯问的基本任务

第一次讯问的基本任务主要是:

1.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例如,在讯问的时间上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的程序上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享有权利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只有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到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才能惩治犯罪,保护无辜,所办理的案件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果这些规定不能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说不按这些规定办理案件,那么,所办理的案件就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冤枉无辜或放纵罪犯。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落实这些规定,依照这些规定办理案件是何等的重要。而这些规定的贯彻落实,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要通过第一次讯问来实现,也就是说,第一次讯问时就要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因此,第一次讯问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关的规定,从而保证严格执法。

2.了解、核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有关情况,防止和纠正错拘、错捕的情况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采取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收集到了一些犯罪的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所进行的各种侦查活动都是背靠背进行的,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其工作方式和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很难保证这些收集到的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其中难免存在有虚或有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拘、捕或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不是真正的罪犯,以至于真凶逍遥法外,冤者入狱。再者,由于社会上同名同姓的情况存在,亦有可能将与犯罪嫌疑人同名同姓的无辜者误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确认或拘、捕起来,从而放纵了真正的罪犯,侵犯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冤枉了好人。正因为有可能发生错拘、错捕或弄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规定在被拘留、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且规定,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样规定可以使侦查机关及时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否正确,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立即释放被错拘、错捕的人,保证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同时,也有利于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以便不失时机地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错拘、错捕的问题,只有在第一次讯问中通过了解、核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才有可能及时地发现,从而得到纠正。因此,第一次讯问的又一任务就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接触,了解、核实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弄清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之间的关系,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有无,辨准被拘、捕的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防止和纠正错拘、错捕的情况。

3.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口供,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和全部细节最为清楚。因而,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和辩解,对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的取得,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讯问这一侦查措施来实现。据此,讯问的目的,就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取得其如实的供述和辩解。因此,第一次讯问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使其对犯罪事实作出如实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次讯问,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刚被传唤,或拘传,或拘留,或逮捕之际,在这个时候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着许多有利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在突然的变故面前,思想处于惊慌混乱之中,心理处于恐慌的状态。一般来说,人在惊恐之际,往往容易实话实说,脱口而出。

(2)由于时间紧,犯罪嫌疑人还来不及考虑对付讯问的办法,未能构筑起抗审的心理防线,处于没有防备的状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对讯问人员的讯问往往是束手无策,不知所措,最容易突破其口供。

(3)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了解讯问人员掌握案件的情况和所获取证据的情况,心中无底。而且,由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使其意识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否则,不会断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被讯问人心虚害怕,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极为有利。

(4)此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要运用何种策略和方法对其进行讯问,心中无数,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的境地,无力对讯问人员的讯问进行反抗,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总之,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或处于惊慌失措之际,或处于没有防备的状态,或处于心虚害怕的时候,或处于没有反抗能力的境地,是讯问人员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佳时机。只要讯问人员抓住这一时机,运用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和方法,乘虚而入,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就有可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心理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不是通过一次讯问就能完成的,其间要进行多次讯问。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可能对犯罪的事实作出交代,但一些情节不可能全部交代清楚;有的在第一次讯问中交代了犯罪事实,但以后又进行翻供;有的在第一次讯问,乃至以后的续审中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以后,还要进行多次续讯。已经交代的,通过续讯促使犯罪嫌疑人详细交代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翻供的,通过续讯促使其认识到翻供不仅无济于事,而且要被从重处罚,从而不再翻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拒不交代的,通过续讯突破其口供,对犯罪事实作出如实交代。讯问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让其详细交代全部事实和情节,还是促使其不再翻供,抑或是突破其口供,都需要讯问人员运用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而运用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就要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心理活动,因此,为了续讯的顺利进行,第一次讯问的再一任务就是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心理活动,以便讯问人员为续讯确定对策提供依据。

(四)第一次讯问的要求

第一次讯问的要求主要有:

1.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忌有法不依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而第一次讯问又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系列规定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规定要在第一次讯问中体现出来。只有这样,讯问才是合法的,讯问的成果才是有效的。因此,第一次讯问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切忌有法不依,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是违法的,即使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严格依法进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如果对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在程序上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侦查机关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证明文件。如果不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证明文件,在程序上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接受讯问。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持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或二十四小时,或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才能口头传唤进行讯问。讯问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或二十四小时,亦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就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讯问所持续的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或者二十四小时,或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对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地点应当在看守所内。如果不在看守所内进行,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4)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也就是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一人进行。如果侦查人员一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5)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刑事诉讼法》对第一次讯问的步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步骤进行。如果讯问人员在第一次讯问中不按规定的步骤进行,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6)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在第一次讯问中,讯问人员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这些法律规定。如果讯问人员不进行告知,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中,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才能完成第一次讯问关于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关规定的任务,从而才能使第一次讯问具有合法性。

2.要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情节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切忌先入为主

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权利,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有罪陈述或所作的无罪辩解要认真、耐心地予以听取,保证犯罪嫌疑人有进行充分供述或辩解的时间和条件。

由于第一次讯问是在侦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讯问人员在侦查的过程中了解掌握了各种各样的情况,收集到各种各样的证据。这些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收集到的证据容易影响和左右讯问人员的思维,使讯问人员先入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使讯问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实施的就是某一种犯罪,犯罪的行为和过程就是那样的。因而,在讯问中不是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而是直接指认其实施了某一犯罪。当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有罪陈述时,与先前侦查所得情况相符合的,就予以赞许,一旦与先前侦查所得情况不相符合的,就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当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无罪、罪轻辩解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无理狡辩,对其大加训斥、辱骂,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剥夺其进行无罪、罪轻辩解的权利。讯问人员要明白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导致不能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容易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和不利于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因此,讯问人员在第一次讯问中,一定要做到认真、耐心地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切忌先入为主。即使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是无理狡辩,讯问人员也要认真、耐心地听,并从其无理狡辩中发现矛盾。

3.要有一个良好的讯问氛围,切忌氛围恶劣

讯问氛围,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周围的气氛和情调。它是讯问环境中能给犯罪嫌疑人某种强烈感觉的精神表现或景象和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各种不同感情的格调或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的总和。

由于讯问氛围所包含的精神表现或景象和格调或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等要素能给犯罪嫌疑人某种强烈的感觉和引起犯罪嫌疑人各种不同的感情,因此,讯问氛围中的精神表现或景象和格调或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等要素的不同,其给犯罪嫌疑人的强烈感觉和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感情也就肯定不同:良好的讯问氛围能给犯罪嫌疑人良好的强烈感觉和引起犯罪嫌疑人良好的感情;恶劣的讯问氛围给犯罪嫌疑人的是恶劣的强烈感觉和引起犯罪嫌疑人恶劣的感情。而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强烈感觉和感情引发着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态度、精神、思想、行为和心理。也就是说,良好的讯问氛围能够引发犯罪嫌疑人良好的态度、精神、思想、行为和心理,而恶劣的讯问氛围则引发犯罪嫌疑人恶劣的态度、精神、思想、行为和心理。因此,讯问氛围是否良好对于能否取得讯问的胜利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次讯问是将被讯问对象正式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的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面临的是一个新的境况,其在思想上、精神上、心理上、情绪上同在未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讯问氛围。因此,在第一次讯问中,讯问人员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讯问氛围,做到讯问氛围良好,切忌讯问氛围恶劣。关于良好讯问氛围的营造,笔者曾在《讯问艺术》(增订版)中作过详细的论述。[2]

4.要做好充分准备,切忌仓促上阵

第一次讯问既关系到能否严格执法的问题,又关系到能否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从而迅速查清案件的问题。同时,由于在第一次讯问中,讯问人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全面的了解,对案件的证据掌握有限,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认罪态度和反讯问伎俩的了解有限,加之时间紧促,往往给第一次讯问增加了难度。为了使第一次讯问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够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杜绝夹生饭的形成,讯问人员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第一次讯问的准备,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组织一支合理的讯问力量。

(2)了解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选准讯问的突破口等。

(3)制订讯问计划。讯问人员要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在讯问中按图施工。

(4)应当通知适合的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5)翻译人员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6)准备录音、录像设备。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7)进行安全检查。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