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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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初……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的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写为:“本院又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写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本样式系按公诉案件设计的。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在首部作如下改动:

(一)“原审自诉人”项排在第一,“原审被告人”项排在第二,等等;

(二)“×××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案”,改为“原审自诉人×××以原审被告人×××犯××罪提出控诉”;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改为“原审自诉人×××”。

四、本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论述改判的理由:

(一)宣告无罪的,分为两种情况: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错误;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二)定罪正确,量刑不当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说明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不当,以及对被告人为什么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三)变更罪名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说明原判定性有误,但被告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以及犯何罪,是否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五、如果再审判决对原判结果中的内容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表述时,应当分项写明。如:

“(一)维持本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销的内容);

(三)对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