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批时确定采用何种保证形式。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