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8.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批时确定采用何种保证形式。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