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诉称……(概述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刑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对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自诉案件和自诉人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
三、自诉人如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自诉人”项后另起一行列项书写;自诉人、被告人如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样应在各自的项后另起一行列项书写。
四、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终结制作本判决书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内容在“案件由来”部分表述清楚。
五、判决结果中“宣告无罪”的表述,是按经开庭审理后决定宣告无罪设计的;如果在开庭前的审查阶段即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则应当按驳回起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
六、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