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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写作背景:从20世纪末持续至今,司法公正问题广受社会关注,多起司法腐败案件的曝光,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贬损。笔者认为,若想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关键还是法官的思想认识问题,司法改革设计再多制度,若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制度也就形同虚设,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思想思考司法公正,撰写了本文。本书出版时,笔者结合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的思想进行了补充。】

自从有人类群居活动的存在,就有了人类对公正的追求。社会发展到现代,公正已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之一,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裁判是非的重要标准,已成为判定一个社会整体公正度的根本象征。公正体现的是社会不同利益体之间经过利益博弈,各利益体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当这种平衡能够被各利益体接受时,就成为当时社会认可的公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要以体现这种公正为目标,司法裁判才能是公正司法。司法公正问题是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一直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都强调的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司法公正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强调的。今天看司法公正,必须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的前提下,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要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

司法公正是通过对个案的公正裁判体现出来的,而个案总是和具体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在个案中,司法机构面对不同的社会个体,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做到对个体公民权益与自由的尊重,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第一步。每个案件都做到以人为本,最终实现“人民利益至上”。在平等公正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司法裁判人员要正确把握和领会法律的立法要旨和实质,确立法律是为人服务,是在自然法则的状态下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权益才制定的人定法的法律意识。在人定法出现漏洞、滞后于社会客观现实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要秉承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不能简单地以适用人定法的法律条文作为对抗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的理由,要避免类似“同居者不签字,医院不做手术,导致孕妇胎儿死亡”(2007年十大宪法事件之一)事件在司法裁判领域的出现。司法体现“以人为本”,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二个层面的要求,是对司法公正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只有把书面的、无生命的法律条文和有生命的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结合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放到人文因素、客观现实因素和政治秩序综合环境中适用,司法裁判过程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要体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司法作为运行司法裁判权给人的权益和自由提供保障空间的重要手段,司法权的运行过程、运行方式和运行结果对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首先,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中,在对个案的裁判过程中,为个体创造的权利与自由发展的空间,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整体权利和自由发展为代价。为人的发展创造的公平自由空间,不应是为个别少数人的利益,也不应是为少数人的发展而创造的,而应是为了不断满足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的需要而创造的。其次,个体的发展与整体的发展在总的价值取向上应是一致的。当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或公共利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冲突时,根据宪法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要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但保障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应该是最大化的,而因此受到损害的个体利益应该是最小化的,且获取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定要大于权益和自由受损的所有个体的现实的和将来的潜在利益之和。只有这样,个体发展和整体发展的需求才能取得一致,人的能力发展和人性的自我实现才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司法只有为人类整体的发展和个性发展创造一个能够公平地保障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平台,且是具有良好社会正义效果的空间时,才能通过个案公正实现社会整体的公正,最终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司法公正要体现政治文明

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自由表达的实现,是体现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人民对司法权运行状况的监督机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监督机构,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从国家机制层面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定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责。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对司法权行使监察职能。这三类监督机构从不同角度相互协调配合,监督司法权,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功能,构成国家政治文明生活的一部分。其次,要保证司法公正,除了国家机制方面的监督,来自社会、公众、民主党派、公共组织、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不可缺少,这些非国家机构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是推进国家政治文明提高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表明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高。司法公正是一个多方关系互相作用的过程,司法公正需要多方关系参与后的多元评价,需要考虑社会正义效果和历史检验价值。党的十七大、十八大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治建设,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以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政治文明的提高是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重要措施。司法权运行过程能够做到司法公正,实际是直接体现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保障。

总之,司法公正从多方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是保障基本权利、自由、秩序,推进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原载《学习时报》,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