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中的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税收利益平衡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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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跨国并购重组基本概念及分类

一、有关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

跨国并购是企业国内并购在开放经济中或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跨国延伸,因此要了解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应首先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并购概念开始。

(一)若干概念的界定

1. 兼并与收购

企业并购[1]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简称。兼并和收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开。收购在很多情形下被认为是兼并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操作方式,是兼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兼并也称为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当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一方吸收另一方企业而存续,被吸收企业不需清算而解散时属于吸收合并;当并购交易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原交易主体不需清算而解散时属于新设合并。原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由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了“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以获得该企业控制权的行为。与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不同,收购中的被收购企业仍可以法人实体形式存在,其控制权只是部分转让。按收购对象不同,可以细分为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两种。收购资产是指收购方将目标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并入收购公司,从而在事实上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的交易行为。如果一家企业仅仅购买了另一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如购买几台机器设备、购买房地产公司的一栋楼房等,对后者的生产活动和法律地位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属于收购资产,而只能作为一般商品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企业资产时,尚未触及后者的股权,因此收购方无须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收购股权是指收购方全部或部分收购目标企业股权,并承担目标企业继有债权债务的交易行为。当所收购的股权达到规定比例后,收购企业就可以取得该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从而目标企业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3]

不过,除了从会计、审计角度处理财务数据及在法律规则中有所区别之外,一般情况下均不对合并和收购做专门区分,而是将二者联系在一起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2. 分立与剥离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从而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失去的是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接受者是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转让资产标的的对价,转让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公司分立也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官方网站[4]的解释为,转让公司按照本公司股东原来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现有一家子公司或新成立的一家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上述股东。存续分立交易完成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和让产赎股两种方式实现。前者是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公司(分立企业),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票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按比例减少,有时可以保持不变。让产分股式分立简单说就是将子公司股票分配给母公司股东。其特点是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现金的转手,公司的资产也没有被重估,被分立公司股东不必放弃其在被分立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这样母公司股东就在新的实体中也持有股权,但子公司的控制权却被分离了,成为一个能够独立作出经营决策的法律实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相当于母公司向现有股东进行股利分配的一种形式。让产赎股式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持有股份。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新设分立企业通常采用股份分割式分立,即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新设分立可以采取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方式实现,即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份,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也可以采取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方式实现,即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资产剥离。资产剥离是与公司分立相对应的一种交易形式,是指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或一个部门或一个子公司出售给另一企业,进行资产剥离的企业将收到来自后者支付的现金或与之相当的对价。

3.重组

公司重组,兼具经济和法律上的双重含义。从经济角度来看,公司重组是指针对公司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公司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重组是指改变公司结构的过程,是创设、整合或清算法人实体的形式之一。

股权重组。股权重组是指通过对公司原有股权进行重新分配或通过增发新股改变公司原有股权结构的行为,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公司内部人持股、股票回购等形式。股权重组与并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购必然引起公司股权重组,但股权重组只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动时才属于并购,如并购方与目标企业进行股权互换即属于股权重组,但公司内部进行的证券、权证或选择权的交换则不属于并购。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通过拍卖、转让、交换、联合等形式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包括对企业主要实物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及对作为企业资产所有权表现形式的股权进行重组,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因资产重组而发生改变。资产重组与并购联系非常紧密,一方面,企业并购并非简单的资产相加,更不是资本的盲目扩张,而是伴随着企业资产的重组以及资本结构的调整,产生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资源互补及协调效应,最终为企业带来整体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资产重组也可能通过出售、拍卖、股权转让等交易形式实现,实现优化资本结构。也就是说,并购既是企业实现资本扩张的手段,也是企业保持资产运营效益、优化资本结构的途径。

变更公司注册地及形式。变更公司注册地是指变更公司登记地点,变更公司形式是指从一种公司类型变为另一种公司类型。两者都构成了公司法律属性上的变更,但未必涉及公司经营活动方面的变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也保持不变。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地从一国变为另一国,改变公司形式视为公司清算,成立一家新的公司。

破产重组。破产重组可能采取以上各种交易形式,特点是一家或更多公司被宣布破产,重新安排破产公司的未清偿债务。尽管破产重组中主要为债务重组,但也涉及股权资本的重组以及一家或多家法人实体的清算。

4. 跨国并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定义跨国并购:通过兼并或收购国外企业或公司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以上获得企业控制权,从而获得这个企业持久的生产和经营利益。而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以下简称UNCTAD)所编写的《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并购是指:(1)外国企业与境内企业合并;(2)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达10%以上,使境内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转移到外国企业。UNCTAD将跨国并购具体分为下列活动:(1)X国的国内企业收购(或者合并)Y国的国内企业。(2)X国的国内企业收购(或者合并)X国的外国子公司。(3)X国的国内企业收购(或者合并)Y国的外国企业。(4)X国的外国子公司收购(或者合并)Y国的国内企业。(5)X国的外国子公司收购(或者合并)X国的另一家外国子公司。(6)X国的外国子公司收购(或者合并)X国的国内企业。(7)X国的外国子公司收购(或者合并)Y国的外国子公司。本书采用UNCTAD对跨国并购活动的上述划分。

(二)并购支付方式

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支付的对价形式主要有现金、股票以及综合性证券,由此将并购分为现金并购、股票并购、综合性证券并购(参见表1)。其中现金式并购中的现金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除股权),因此现金式并购又可称为资产并购。

表1 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对照表

从现金来源看,并购企业支付的现金可以全部为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来筹集。并购企业采取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增资扩股、金融机构信贷、卖方融资、杠杆融资、管理层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因此,企业并购亦可以从融资渠道角度分为:增资扩股收购,即收购方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现金来收购目标企业的行为;金融机构信贷收购,即收购方通过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来收购目标企业的行为;卖方融资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企业谈判以推迟支付部分或全部对价款项的方式来收购目标企业的行为;杠杆融资收购,即债务融资,是指收购企业主要通过借贷资金来收购目标企业,且从目标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偿还所借资金的行为,利用杠杆收购的主体可以是目标企业之外的企业、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等外部主体,也可以是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职工等内部人士;管理层融资收购,即一个企业的管理层人员通过大举借债或与外界金融机构合作,收购其所工作、管理的企业的行为,管理层收购实质上为杠杆收购的一种;发行可转换债券收购,即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来筹集资金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行为。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转换为收购企业的股票。

实践中,并购方企业往往将几种支付方式混合使用,如以自有现金、银行贷款以及本公司新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购,也即前文所述的综合性证券收购。

本书主要围绕着跨国并购当事主体的并购所得课税来研究各方主体的税收利益平衡问题,而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是导致并购当事主体受到差别税收待遇的缘由之一,所得在税法上的意义无外乎应税所得以及广义的免税所得(包括因递延纳税而不用当期课税的所得)。因此,跨国并购所得亦可以分为应税跨国并购所得和免税跨国并购所得,相应地将跨国并购从税法上区分为应税跨国并购与免税跨国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