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学阶梯体系和潘德克吞体系与现代民法对象理论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一)目前的民法对象理论的来源
民法调整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渐成学界共识。这种对民法材料的二分制处理是如何来的?答曰它来自盖尤斯创立的人物讼的三分制的法学阶梯体系。这一体系起源于古罗马修辞理论中的地方论。从修辞的角度言,为了使论述脉络清楚,有必要对可以利用的地方进行分类,最简单的分类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分类,因此公元前1世纪的西塞罗说:“为了理解词并为了写作,没有什么比把词划分为两个属更有用和更令人愉快的练习了:一个属是关于物的,另一个属是关于人的。”[55]很遗憾,西塞罗对世界的这两个基本要素作了物文主义的排列,但他提供的这种认识框架确实影响了法学家对论述材料的整理。作为修辞学校法学老师的盖尤斯即为受其影响者。
在盖尤斯体系中,人法相当于人身关系法,物法相当于财产关系法。两者的不同在于现代的民法对象理论去掉了法学阶梯体系中的“讼”,因此可以说,法学阶梯体系的基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分,而现代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是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划分为基础的。
(二)法学阶梯体系的意义
1.人文主义。这是法学阶梯体系的首要意义。它把人置于物之前规定,因而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反映了古代的人文主义。必须说,罗马人具有浓厚的宗教情绪,以至于把法学理解成研究神事和人事的学问,但他们在生活态度上仍然是人文的。在我看来,对宗教的注重并不与人文主义矛盾,凡是注重此岸生活的人民,尽管笃信宗教,仍然是人文的,只有既注重彼岸生活又笃信宗教的人民才是神文的。而罗马人没有系统的彼岸概念。正如海德格尔所说:“在罗马,我们碰到了第一个人本主义,所以人本主义本质上始终是一种特殊的罗马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罗马人与晚期希腊教化的相遇。”[56]此后,在文艺复兴时期,罗马的人文主义被复兴,影响了近代的人文主义。
2.公私法混合主义。我们知道,物文主义的民法观追求民法的私法性,故割舍公法性的人法。盖尤斯体系纳入人法,表明其作者不在意公私法的混合。
3.悲观主义。三编制体系是对世界的一种悲观解释。人与物的关系是作为欲望主体的人与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物的关系。从法学阶梯体系来看,人与物的关系的结果是“讼”。这种推理的结果告诉我们,根据这一体系的逻辑,一方面,物是不能充分地满足人的,否则不会发生“讼”,即“争”的公力救济形式,这显然是对人—物关系的一种悲观主义的看法。另一方面,尽管物不能充分地满足人,但如果人人毫无利己之心,彼此谦让,也不会发生“讼”。但是,“讼”毕竟发生了,这种推理的结果也包含着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上述两个推理结果代表着典型的法学家的世界观,这里是毫无理想主义可言的。
4.揭示了民法对象问题与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的关联。《法学阶梯》采用的人—物的体系,体现了主体、客体二分的哲学观念,但法学阶梯体系中的物,与哲学上的可被意识感知的一切客观实在意义上的物相比范围要小,只是这种物中的有价值的和可被人控制的部分。
二、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对象理论
潘德克吞体系的潜台词是民法调整人格和人格权关系(它们是总则的核心内容)、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它是对过于缺乏分析性的以法学阶梯体系为基础的民法对象理论的取代。事实上,萨维尼已以间接的方式说明了以潘德克吞体系为基础的民法对象理论:法律调整人本身和法律关系,后者包括物权关系、债的关系、继承关系和家庭关系。[57]这样的表述已经把家庭关系看作财产关系了,如果把家庭关系两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人身关系性的家庭法可以调到民法对象的前部。所以萨维尼又说,当代罗马法体系应当包括:1.由婚姻、夫权、亲属和监护组成的纯粹家庭法;2.物法,或者所有权和他物权;3.债;4.实用家庭法(家庭法对财产法起反作用的部分;5.继承法。[58]再者,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实际上也是新型的民法对象理论,它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知识产品三者[59],这就是在承认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为同位阶的权利的前提下考察它们各自的客体了。把这一客体理论套用到民法对象理论上,可以得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这是客体理论不能涉及的关于主体的事项,所以需要我补上)、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关系)、债权关系(以行为为客体的关系)的结论。这当然是一种更好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