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财产权的人格论与自然权利论
无论是在东方世界还是在西方世界,人格论都曾广为流传,认为享有一定的财产权是人格得以存续的基础条件。只不过,在不同的哲学思想中,财产权对人格的具体影响方式不同而已。在东方世界,孟子曾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在孟子看来,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和安居乐业之本,是人格完整和人格存续之基。没有稳定财产的人,则容易放纵自己,选择邪恶之道,从而失去健全的人格。在西方世界,人格论同样存在。黑格尔也曾作出类似于“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论断,认为拥有一定财产是人格得以存续的必要前提。在黑格尔的哲学世界里,人格(特别是人格自由)总需要由外在的东西(特别是财产)来承载和表达。财产是人格的载体。失去了对一定外在财产的占有,人格(特别是人的内在思想和意志)就无从谈起了。[3]
在西方世界,我们还能看到从自然权利视角作出的回答。例如,在追问“为什么要让每个人都拥有一定财产”时,英国哲学家洛克就认为,赋予每个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做法是符合自然要求的。就先天存在的财产而言(如土地和土地上自然产生的果实、野兽),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同时就已经将它们赐予人类享用,以便于人类能够便捷、幸福地生活。而要让每个人真正受益于上帝的恩赐,从财产上获得实际好处,就需要以某种方式将一些财产划归私人所有。[4]就人类后天经劳动创造的财产而言,由于每个人对其躯体享有所有权,所以,其从事的劳动无可争议地归属于其自身,而经劳动创造的成果(财产)也当然归其所有。[5]
无论是人格论,还是自然权利论,他们关于财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回答,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在特殊时空背景下对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认知态度。这两种回答可以对有限的社会现象作出一定的解释,但其解释力却面临明显的缺陷。以孟子的人格论为例,的确有人因为财产匮乏而走上邪恶之道(如盗窃、抢劫),进而表现为道德品行和人格的缺陷。但古今中外都传唱着大量人穷志不穷的故事,说明一个人的财产拥有量与人格完整、人格存续之间的实际相关性远没有达到“无财产即无人格”的程度。再如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其将财产权的正当性归结为某种超越人类意志的抽象概念,并面临以抽象概念证明抽象概念的无穷递归的认知风险。事实上,这些抽象的概念既无法被感知和认识,又无法被检验,更难以成为评判具体财产权争议的有效标准。
这里并不打算对人格论和自然权利论这两种看法展开全面的评论。但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解释现象的理论,必然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那些不可能错的“理论”,因为不可能被事实推翻,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是缺乏解释力的。[6]在这一层意义上,功利主义哲学及福利经济学提供了更好的解释方案,能让我们对“为什么要有财产权”有更切身和更深刻的认识,特别是能够帮助我们从人际社会合作的视角去理解财产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