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测谎的生命力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测谎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案件办理的结合度更加紧密,所解决问题的层次也在不断加深。
作为一门有着一百多年发展历史的心理学技术,测谎之所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大展身手,一方面是因为我在前文中所提到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实用性”。
那么,对于社会大众而言相对陌生的“测谎”,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起着哪些重要的作用呢?
作用一:甄别口供真假。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多名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之间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和矛盾。此时,为了帮助甄别口供的真实性,案件承办人会委托测谎师对多名案件当事人分别进行测谎。
需要强调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大多是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即“二人二说法”情形。但在司法领域的测谎实践中,测谎师常常会遇到“三人三说法”“四人四说法”,甚至是“五人五说法”的情形。比如,在我参与办理的一起测谎案件中,三名嫌疑人与两名证人对于案件中某一关键情节的说法都不相同,就是一种典型的“五人五说法”的情形。
毫无疑问,在这种“多人多说法”的情形下,测谎的难度是成倍增加的。
作用二:保护无辜者,锁定作案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出现“零口供”,究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拒不供认,还是因为其确实并非真正的作案人,因而无法进行有罪供述?
为了及时排除无辜者的嫌疑,准确锁定真正的作案人,案件承办人会委托测谎师对嫌疑人进行测谎。
在这种情况下,测谎师会借助一些特殊的测谎范式(如犯罪隐蔽情节测试范式),对被测人是否存在相应的犯罪心理痕迹进行精细测查,从而及时地保护无辜者,准确地认定作案人。
作用三:深度挖掘线索。
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委托测谎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测谎,有时是希望借助测谎来对一些重要线索进行深度挖掘。
比如,在司法领域的测谎实践中,凶器的去向(“伤人的铁锹被藏在哪里了”)、同案犯的人数(“有几个人参与了这起案件”)、赃款的数额(“从中拿了多少好处”)等,都是较为常见的案件承办人希望借助测谎来进行深挖的线索。
在这种情况下,测谎师会借助一些搜索类的特定测谎范式,对案件中的重要线索进行深度挖掘,从而为案件承办人明确下一步的办案方向提供帮助和参考。
以上列举的,只是测谎在司法实践中的三个重要作用。事实上,测谎所发挥的作用远不止于此。一方面,如果只有“实用性”而无“准确性”,那么测谎的结果将可能对事实产生误判,从而对还原事实产生不利影响;但另一方面,如果只有“准确性”而无“实用性”,可能会导致测谎在司法实践中失去生命力,最终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对于测谎来说,“准确性”与“实用性”,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