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解释:测谎出错了?
对于测谎师来说,有时要做的不仅仅是取得测谎结果,还需要对测谎结果进行解释。
但是,对测谎结果的解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曾在一部影视作品中看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名老汉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头牛,但不久后的一天,这头牛突然不见了。老汉焦急万分,不吃不喝地四处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老汉在邻村一户人家的棚子中发现了自己丢失的牛。
于是老汉要把自己的牛牵走,却遭到了这户人家男主人的坚决反对。老汉说,这户人家偷了自己的牛,自己要去派出所告他们。然而这户人家的男主人坚称这头牛自己已经养了很多年,根本不是老汉的牛,村里许多人都可以为自己证明。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而双方的左邻右舍也纷纷主动站出来分别为双方作证。一时之间,孰真孰假确实让人有些难以判断。
几经波折之后,老汉的牛终于被找到,真相大白。原来,老汉的牛并非被邻村的那户人家牵走,而是被一个小偷顺手偷走了。但是,一方面由于老汉寻牛心切,另一方面也是邻村那户人家的牛确实与老汉的牛十分相像,因此老汉将邻村人家的牛错认为自己丢失的牛,这才有了双方的这次误会。
故事的最后,老汉找回了自己的牛,并向邻村的那户人家表达了诚挚的歉意,而对方也大度地接受了老汉的道歉,表示不再追究,这一误会最终得以完美解决。
这个故事引发了我进一步的思考:如果在这件事情的真相难以被查清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委托测谎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那么测谎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首先,对男主人的测谎结果应当是“诚实”,因为男主人所讲的是实话,那确实是他的牛,并非偷盗所得。
对这名老汉的测谎结果可能同样会是“诚实”,因为尽管这头牛并不是老汉的牛,但老汉在主观上坚信,这就是自己的牛。
那么问题出现了,此时测谎师手中捧着的,是这样的测谎结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都是“真实”的。
可以想象的是,当测谎师将这样的结果告知案件承办人时,案件承办人一定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双方说的都是实话,那牛到底是谁的啊?”
甚至,案件承办人可能会对测谎师产生这样的质疑:
“你是不是搞错了?这两个人中肯定有一个人说谎了。”
毕竟,在这个具体的时间节点上,办案人员可能还未充分考虑到,老汉的牛其实是被第三人偷走了。
对于办理一线测谎案件的测谎师来说,实践中确实会遇到上例中的棘手情况,也就是:
按照常理推断,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在说谎,但最终的测谎结果却显示双方均为“诚实”。
对于测谎师来说,这是一种十分棘手的情况,也是在考验测谎师对测谎结果的解释能力。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常见原因。
第一个常见原因是“异常因素的介入”。
举个例子。
一起受贿案,行贿人坚称自己送给了受贿人20万元好处费,但受贿人表示,自己只收了行贿人10万元的好处费,根本不是20万元。
那么,究竟是受贿人心存侥幸、负隅顽抗,还是行贿人歪曲事实、混淆视听?为了帮助弄清这一问题,案件承办人委托测谎师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分别进行测谎。
这也是测谎师在实践中常常会面对的一类测谎情境。
按常理推断,在好处费的具体数额上,行贿人和受贿人中应当有一个人说了假话。但测谎结果显示,两人的陈述内容都是“真实”的:给了20万元的好处费是“真实”的,收了10万元的好处费也是“真实”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就在于本案中出现了“异常因素的介入”。
具体来说,本案中的行贿人并非亲自将20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受贿人,而是安排自己的司机予以转交。司机在转交的过程中,偷偷地将其中的10万元据为己有。因此,行贿人确实为受贿人准备了20万元的好处费,而受贿人收到的也确实是10万元的好处费。
在这个例子中,作为第三人出现的司机,成了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而在将这个异常的介入因素纳入解释体系后,原本看似矛盾的测谎结果也得到了很好的解释。
第二个常见原因是“感知视角的差异”。
举个例子。
被害人是菜市场的一名小贩,某天在卖菜的过程中与前来买菜的嫌疑人发生了口角。当时两人相距很近,嫌疑人处于站立状态,被害人蹲在地上。两人越吵越凶,于是被害人“腾”的一下站了起来。然后,嫌疑人突然朝被害人伸出了胳膊,被害人身子一晃,就倒在了地上。
为了弄清楚在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案件承办人对当时在场的两名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
第一名证人陈述,当时他看到被害人突然站了起来,对着嫌疑人骂了一句,于是嫌疑人突然朝被害人身体前部猛推了一把,被害人一下子就倒在了地上。
第二名证人陈述,当时他同样看到被害人站起来后骂了嫌疑人一句,但由于被害人站起来时用力过猛,身体没有站稳,于是突然向后仰去。嫌疑人见状,迅速地伸出胳膊拽了被害人一把,试图稳住被害人,但还是没能拽住被害人,最终被害人以一个侧卧的姿势摔倒在地。
按照第一名证人的陈述,事发当时,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推”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而按照第二名证人的陈述,嫌疑人当时对被害人实施的是“拽”的行为,目的是防止被害人受伤。
两名证人均如实陈述了自己所见的情形。而这种看似矛盾的状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本案中的两名证人出现了“感知视角的差异”。
本案的嫌疑人在事发当时所做出的,实际上是一个“拽”的动作。具体来说,第一名证人在事发当时是站在被害人的后方。从这个角度来看,嫌疑人当时突然向被害人的身体前部伸出手臂,确实很像一个“推”的动作,因此第一名证人才会认为嫌疑人当时是在“推”被害人。而第二名证人在事发当时是站在嫌疑人的前方,从这个角度可以清楚地看到,案发当时嫌疑人伸出手臂,是一个“拽”的动作,他在试图拉住被害人的身体。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下面我再举一个例子。
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案发当时,几名嫌疑人酒后将被害人拦住,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有两名目击者目睹了整个过程。
现在,办案人员向两名证人分别核实,其中的某一名嫌疑人是否参与了对被害人的殴打。
第一名证人表示,案发当时,自己看到了该名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第二名证人则表示,案发当时,该名嫌疑人并没有打过被害人。
两名证人都对自己证言的准确性表现出了高度的自信。事实上,两名证人同样都是如实陈述了所见情形。这种矛盾状况的出现,同样是因为在案发当时,他们观察和感知事件的视角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案发当时,第一名证人是站在三楼宿舍的阳台上目击了事件的整个过程。从该名证人所站的位置,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案发当时每一名嫌疑人的举动,因此他清楚地看到了该名嫌疑人参与实施殴打的过程。第二名证人则是站在楼下目击了这一事件。在第二名证人与几名嫌疑人所站的位置之间,停放了一辆汽车。正是这辆汽车阻隔了第二名证人的部分视线,导致该名嫌疑人恰好处于第二名证人的视线死角。因此,尽管该名嫌疑人参与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但第二名证人并没有能够感知到这一行为的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感知视角的差异”,并非仅指感知视角的空间差异,也包括感知视角的时间差异。
另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某天深夜,嫌疑人与自己的几个小弟手持刀具,对周边几个仓库内的货物进行破坏。第二天,几名被害人在发现自己的货物遭到人为破坏后纷纷报警。
嫌疑人到案后辩称,自己只是跟几个小弟说一起去周边的仓库转转,根本没有让他们拿着刀跟自己去仓库搞破坏,谁知几个小弟到了仓库后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搞起了破坏,他也不知道是为什么。
为了进一步核实整个犯罪行为是否由嫌疑人提议和主导,三个小弟甲、乙、丙分别接受问话。
在这三人之中,甲、乙二人均供述称,在去仓库之前,嫌疑人曾经明确提议去仓库进行破坏,并跟他们几个人讲过,让他们随身带着刀。但丙供述称,在去仓库之前,嫌疑人并没有跟他们说要去仓库搞破坏的事情,也没有讲过让他们身上带着刀,他的刀是在到达仓库以后,乙递给他的。
尽管丙与甲、乙二人的供述截然相反,但他们所说的都是真话。
事实上,本案中的嫌疑人确实曾向几个小弟提议去仓库搞破坏。而丙之所以会做出与甲、乙不同的供述,正是因为他与甲、乙二人的感知视角存在时间差异。
具体来说,案发当晚,嫌疑人首先提议几个人一起去仓库转转,此时甲、乙、丙三人与嫌疑人是待在一起的。然而,在即将离开住处前往仓库之时,丙去屋外找地方小解,嫌疑人恰在此时明确嘱咐小弟们带上刀具去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破坏。由于丙当时并不在屋内,所以从丙的角度来看,嫌疑人确实“没有”提议进行破坏。
第三个常见原因是“主观认知的偏差”。
前文提到的“老汉寻牛”的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具体来说,尽管老汉找到的那头牛事实上并非他的牛,但老汉在万分焦急之下出现了错误的判断,主观上错误地将邻村的牛认知为自己的牛。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老汉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但如果对其进行测谎,那么测谎的结果也很可能显示其为“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