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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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这不仅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和期待,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近些年来,中央持续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腐败案件的存量明显减少,腐败案件的增量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党风、政风得到了纯化,权力监控体制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2.6万多名,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230多亿元,62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135名其他人员的问题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审计11万个单位,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2600多亿元,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1400多件,提交报告和信息8.5万多篇,发布审计结果公告5700多篇,推动建立健全制度2600多项。[1]而且反腐表现出持续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趋势。自2013年至2016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分人数占处理人数比重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5.29%、32.96%、68.61%、73.57%,2017年上半年亦保持在68.61%;而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量则逐年减少,分别为9.44万起、3.45万起、2.65万起、1.61万起,2017年上半年为0.45万起,不到去年的一半。在此情况下,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度不断增加,2013年为81%;2014年为88.4%;2015年为91.5%;2016年为92.9%;2017年为93.9%。这些数据说明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2]

但是,中央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3]腐败问题依然严重,买官卖官、批地抢项目、收红包、收敛钱财等违法乱纪的问题并未根除。在这种形式下,建立反腐败的制度至关重要,用法治推动职务犯罪预防与打击尤其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4]2016年,中央提出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体系的国家监察体制,旨在将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201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6]。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文件下发不久,在全国范围掀起了“转隶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旨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义,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通过整合检察、侦查、预防腐败和行政监察力量,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监督、监察全覆盖;与此同时,国家监察法立法工作也同步展开。2018年3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新时代的重大政治改革,它标志着党和国家反腐败专门机构在政权结构中正式建立,对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必将产生重大影响。[7]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共三大类涉及53个罪名。这三大类分别为:(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对如下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第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范围并不限于上述53个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其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对于这些犯罪案件的受理与侦查机关发生的变更,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从国家监察的使命看,国家监察机关并不是简单接收检察机关的原来工作,因为监察机关负有三大职责:一是监督,即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可见监察机关将成为一个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于一体的机构。因此,凡是属于不正确行使公权力的案件都可能纳入监察机关的工作中去,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渎职的行为。毫无疑问,这种体制变化必将扩大原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的案件范围。

为了适应时代变化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童德华教授和陈梅博士结合以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编写了《职务犯罪构成新论》[8]一书,总结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般经验,并对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核心要求,不是将法官置于最重要的地位上,而是各个机关在办理有关案件的时候,要基于审判中的争议问题展开工作。这注定了《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实体规定,应当成为刑事诉讼中始终面向的课题,如侦查中应根据涉嫌犯罪的各个构成要素搜集相关证据,在审判中也要围绕这些构成要素是否能成立展开指控和辩论。对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而言,适应上述时代变革的要求,为他们编写有参考价值的书籍,是我们作为《刑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历史使命。本书是《职务犯罪构成新论》一书的配套读物,书中精选了实务中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判例,将其汇编成书,这些案例或存在疑难争议问题,或是近年发生的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书中每一个案例均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案情(包括诉讼过程和结果)和案件分析。案例是法律实施的后果,案例中所包含的案情有较强的可读性,案件的裁判结论与裁判理由具有生动的逻辑性。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广大实务工作者提供工作上的参考。当然本书对于一般的读者来说也是了解我国有关职务犯罪法律实施状态的良好途径。


本书各部分的分工如下:

芦宇婕:第一章第一节

巴南冰:第一章第二节

丁友勤:第一章第三、四节

杨璇:第二章第一节

万振:第二章第二节

焦萌:第三章第一、二节

魏瀚申: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章

张媛媛:第四章


最后,特别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齐文远教授和童德华教授,本书得以面世,离不开两位教授的鼓励和支持。


[1] 赵丽:《审计反腐成绩斐然但仍面临困难挑战》,载《法制日报》2014年1月1日,第4版。

[2] 瞿芃:《大型成就展“数”说正风反腐》,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9月30日,第1版。

[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61页。

[4]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页。

[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页。

[6]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6-67页。

[7] 吴建雄:《国家检查体制改革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建》,载《统一战线学研究》2018年第11期。

[8] 童德华、陈梅编著:《职务犯罪构成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