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大道至简
特别提示
本节包括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部分内容。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转投资与担保是命题重点。
考点一 公司的特征
商法表1
续表
[注意1]
(1)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独立性、社团性、营利性。
(3)独立性体现为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注意2]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组成=名称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注意3]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观题储备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
[注意4]
(1)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借鉴了美国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
(2)2016年卷四商法案例分析考查深石原则。
【典型真题】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7题·单选)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制度),D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包含关键词“只能”的选项一般是错误选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乙公司仍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B、C选项错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受偿,D选项错误。
正确答案:A
考点二 公司的分类
商法表2
[注意1]
(1)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2]
(1)分公司=登记+非法人;非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子公司=登记+法人;是独立法人,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3]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例]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该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典型真题】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卷三·25题·单选)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解析:本题考查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问题,A选项具有理论意义,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正确答案:D
考点三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商法表3
[注意1]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2)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注意2]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3)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4)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考点四 转投资和担保
商法表4
[注意1]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判断公司对外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据。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应当认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注意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3]回避原则: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
[例1]冯东、陈南、褚北、魏西、江中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四面八方有限公司,该公司可以为冯东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例2]该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江中公司,不得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