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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及其分工
三、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八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