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5讲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一、分工负责的含义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诉讼职能与职权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同时负责对所有案件的审判。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则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互相配合的含义
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各专门机关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的配合,而不是为了配合而配合。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互相制约的含义
所谓互相制约,是指各专门机关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在该原则中,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
四、我国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区别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同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审判中心主义”。所谓“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法院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核心,一切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的强制性措施的实施都应当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