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5: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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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要求,在实体上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在程序上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简。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实现,2018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一,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第二,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方面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除非例外,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四,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非例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