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区二 基本制度
9.(2016-3-3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见,二审发回重审与再审都不得适用独任制,故A项与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一审普通程序必须适用合议制,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项正确。(D)
10.(2010-3-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正确?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评议。
合议庭的评议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因此A选项错误。
按照公布答案,B选项错误,其实此处是有瑕疵的。《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可见,如果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且形成了多数意见,就要按照此多数意见作出判决。因此,B选项说“可按该意见判决”的这种表述也是成立的。当然,更加准确的表述应该是: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该意见判决。但是,这种抠字眼式的考查是没有意义的。可见,这属于瑕疵选项,以后的考查应当避开这种瑕疵。
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并不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而是按多数意见作判决。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所以D选项正确。(D)
11.(2008-3-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正确?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组织中的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另该法第40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此可知,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二审合议庭只能适用审判员;再审程序若按一审程序再审就要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就可以有陪审员参加。所以,A选项错误,B和D选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特别程序的审理不能适用陪审员,故C选项正确。(BCD)
12.(2018仿真)在小明诉老王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小明申请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王正义回避。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正义的回避决定必须由审判委员会作出
B.王正义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C.如果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小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发现王正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则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如果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小明可以王正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为由申请再审
【解析】本题综合性考查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若王正义系院长,则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若王正义系普通的审判人员,则由院长决定。故A项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325条之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准许。故D项正确。(BCD)
13.(2015-3-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可见,当事人是法人时,其法定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回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因此,丙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亲兄弟,需要回避。《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本题中,许某在开庭后才知回避事由,此时可提回避申请,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丙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而不能上诉。可见D选项错误。因此,A选项当选。(A)
14.(2010-3-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回避的决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只有院长的回避才是由审委会决定,所以A选项错误。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非合议庭,D选项也错误。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所以B选项错误。
回避决定的救济方式是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C选项正确。(C)
15.(2013-3-78)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A选项所言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注意,审判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两者不可混淆。A选项当选。
B选项属于适用两审终审制的案件,是可以上诉的。该选项旨在考查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根据《民诉解释》第275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B选项作为中院管辖的专利权案件,虽标的额只有1元,但不是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上诉。B选项不选。
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裁定直接生效,一审终审,不得上诉。C选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D选项不能上诉。(ACD)
16.(2012-3-3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的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因此,B和D选项都错误。A选项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才能不公开,这种说法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C选项正确。(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