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区四 裁定管辖
18.(2014-3-7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恒定原则、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这是地域管辖恒定的法律依据。A选项中,应该还是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D区,A选项是违法的,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4条又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B选项中,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是有管辖权的,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也违法,当选。
在C选项中,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丙省高院审理,无需报请,适用的是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而C选项所言“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属于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8条),因此是违法的,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所言案情系合同纠纷,丁市H区是原告住所地,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H区法院无管辖权,D选项是合法的,不选。正确答案为ABC。(ABC)
19.(2013-3-79)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选项并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错误。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需报再上级法院批准),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D选项错误。(ABCD)
20.(2010-3-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此,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D)
21.(2009-3-80)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错误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和移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陈小所在的甲县法院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民诉解释》第38条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是对管辖恒定原则的规定。基于管辖恒定,受理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不能因行政区域的变更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本案中甲县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A和B选项都正确,D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移送管辖只得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接受移送之后的乙县法院不得将案件送还甲县法院。C选项正确。(ABC)
22.(2008-3-82)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错误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
本案中,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系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既然B区法院有权管辖,其移送管辖就错误。因此,A和C选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也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D选项中,A区法院应当无条件接受移送,且不得再将案件送还B区法院,所以该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