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金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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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四 诉的合并与分离

11.(2012-3不定项)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

(1)(2012-3-97)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解析】本题考查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两种情况。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针对有牵连关系的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且可一起判决;针对无牵连关系的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但必须分别判决。

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分离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的复杂化,便于法院顺利地审结案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一般而言,合并的诉都可以分离,但必要共同诉讼除外,此种当事人的合并必须合并审理而不得分离。

本题题干中的两个诉,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且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可以合并审理、分别判决,但不得一起判决;两个合并的诉也可以分离,因此也可以分别审理、分别判决。综上所述,A和C选项正确,B和D选项错误。(AC)

(2)(2012-3-100)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反诉的处理方式。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是指被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否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则仅是对于对方诉讼请求的否定,不具有独立性。在本案中,李强起诉赵刚偿还借款是一个诉讼请求,而赵刚称曾卖给李强玉石且用货款清偿了借款,则是一个新的基于玉石买卖合同的独立请求,并非反驳。所以A选项错误。本来两个请求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但“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约定使得两者之间产生了牵连关系,因此被告赵刚基于玉石买卖合同的请求便可以成立反诉,当然也可以单独另行起诉。因此,B和C选项都只是指出了一种处理方式,是片面的,都是错误选项。综上所述,只有D选项正确。[D(公布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