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民诉主观题的类型化与答题技巧
从2018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卷客观题与一卷主观题的总分整合式考查也改革为客观题卷与主观题卷的进阶式两次考查。但是,就考查内容与考试题型来看,法考改革并无本质的变化。尤其就民诉学科而言,在旧司考时代有些案例分析题(主观题)的命题水平已达相当高度,新法考时代也很难再有新的花样与新的高度。当然,不排除在个别细节角度也许会密切关注最新的司法实践,可能会涉及最新的司法裁判思维。基于上述考量,我认为过往十余年的主观题真题对日后法考具备极强的借鉴价值。若将民诉学科主观题的历年真题作一个类型化细分的话,大致可有以下九大类型。
(一)法条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题目,直接套用法条即可分析,基本不涉及原理考查,相对比较简单。
【示例】2017年卷四第六题第1问: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本题直接考查了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二)理论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题目需要运用法学原理进行分析,难度相对较大,确实能够区分不同考生的理论水平之高低。
【示例】2012年卷四第五题第3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本题考查了辩论原则的约束性与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
(三)法条理论混合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题目需要结合法条、理论与案情全方位分析,难度通常介于前述(一)(二)两种类型之间,当然也有高难度题目。数量较大,在历年考查中比较典型。
【示例】2018年主观题第四题某一问: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题考查了重复起诉不受理原则,需要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三项条件展开分析)
(四)问答无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题目,问什么答什么,问题中并未提问理由,故答案也无理由说明。但我建议,进入法考时代,即使问题中没有提问理由,为保险起见,考生作答时能够说明理由的也应尽量展开说明理由。
【示例】2011年卷四第五题第5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本题考查了劳动争议的多种解决方式,要求准确列举)
(五)程序挑错型
这种题型在诉讼法学科比较常见,尤其更加多见于刑诉法学科。通常要求考生寻找案情中的程序错误,并予以纠错。
【示例】2017年卷四第六题第4问: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本题考查了遗漏必要共同被告的情形和缺席判决之适用前提)
(六)考点简答型
这种题型名为案例分析,实际却更加接近大学期末考试中的简答题型,具有一定难度。主要难度不在于理论深度或案情分析难度,而在于需要记忆。这种题目在民诉学科中常见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参与分配、反诉等之条件的考查。我教大家一个小招数,条件中的三大主要关键词就是时间、地点、人物,即提起时间、管辖法院、当事人;另外,可再加上对象、前提依据等附带条件。
【示例】2014年卷四第六题第3问: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本题考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管辖法院、提起时间)
(七)文书简答型
这种题型旨在考查法律文书,但又不想呆板地让考生进行文书写作,便以文书结构内容之简答的方式呈现出来。我想提醒诸位的是,这种题目一定不要“答非所问”。许多人极易按照文书题作答,写出一篇完整的文书,这种答法费力不讨好,即使文书写得再漂亮,最多只拿70%的分值。
【示例】2013年卷四第七题第1问: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本题要求简述起诉状或判决书的基本结构内容)
(八)文书写作型
这种题型单纯让考生写作一篇法律文书。2002年至2019年总共16年司考与2年法考中,这种题型在民诉学科中从未作过考查,只是见于刑诉学科,分别考过刑诉法中的起诉书(2002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的挑错(2003年)、自诉状或代理词或辩护词或判决书(2005年)。
(九)论述型
这种题型要求考生对某一主题展开论述,其实也就是写一篇微型论文。经常会在案例分析题中作为单独的一问予以考查,实际可能与案例本身关系不大。
【示例】2013年卷四第七题第4问: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上述九种主观题类型中,除第九种论述型需要展开充分论证作答之外,其他题型基本就是围绕提问直接作答即可,至多需要几句话的简单分析,切不可遇到熟悉的题目就写起来没完。不能合理分配答卷时间的结果,就是无法全面完成答卷,这在历年实战当中都是相当数量考生遭遇的一个主要困境。
进入新法考时代,考生在考场上可以查阅官方提供的法条书籍。我遇到提问频率最高的一个问题就是:答卷时是否需要准确援引并完整抄写法条内容呢?我的观点十分明确——不需要!只需要结合案情所问基本完整地复述法条内容即可,不需要准确抄写,更加不需要准确写明法条序号。在2018年首届法考主观题卷开考前,曾经流传一种“不准确写明法条序号就会扣分”的江湖观点,一度引发考生人心惶惶。2019年时仍有此种观点流传。我对此是不以为然的。2018年和2019年主观题卷成绩公布之后,我在通关考生中做了相当数量的抽样调研,在考场上真正有时间翻看法条书籍者寥寥无几,他们只是复述了考点内容,其中甚至不乏一些高分通关的考生。对此,我想再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主观题旨在考查对法律知识(而非法条)的应用性,其较之于客观题的核心属性就是灵活性,法考改革的趋势是重视实质,而非强调形式主义与八股主义。
其二,认真研究一下往年司考真题的官方答案,处理法条的方式基本包括四种:(1)准确写明法条序号及内容;(2)只写法条内容而不写序号,根据某法之规定;(3)不写法条内容,而直接将法条内容与案情融合起来阐释;(4)不援引法条内容,而是根据法律原理予以阐释。
其三,法考时代主观题风格相比往年司考真题,不会有本质的大变。当然,2-3门学科的综合性考查趋势应该会有(其实往年司考真题也已呈现此特点,比如2016年民诉真题便考及了民诉、民法、司法制度3个学科)。但是不必惊慌,多门学科合并于一题的方式,与分别考查未必会有实质区别。
不信谣也不传谣,各自节奏把握好。预祝诸位顺利通过2020年法考的主观题考试!
张进德
2020年1月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