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调高条款应适用不利起草者规则解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成都子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成都子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牛公司)、李某华、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子牛公司依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提出贷款申请,该条款和条件约定发生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宣布全部贷款立即提前到期并扣收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参照逾期罚息率或挪用罚息率计收罚息,单方面全权决定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而无须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2015年12月17日,双方签署贷款确认函,首页载明贷款金额230000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1.75%,每月按8665.27元等额本息还款及逾期还款罚息率、挪用贷款罚息率、其他违约罚息率,第二页末段约定“如借款人未能在提款后三个月内根据本行要求提交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汇总报告,及令本行满意的与贷款用途相匹配的任何与本次支付有关的发票、商务合同、支付凭证及或本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将被视为重大违约行为之一,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剩余贷款,调高贷款利率,调整贷款风险分类,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在内的任何措施”。
2015年12月31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发放贷款。借款后,子牛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以子牛公司逾期和未提交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汇总报告,已向其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子牛公司从未提交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为由,按违约罚息利率单方调整分期还款额度为9812.38元扣收还款。后渣打银行向子牛公司邮寄了提前到期律师函,并依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及贷款确认函提起诉讼,要求子牛公司一次性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月利率2.625%计算),李某华、成某承担保证责任。子牛公司、李某华、成某否认收到过电子邮件,对渣打银行成都分行调整扣款额度提出异议,认为利率过高,不同意上述计息方法。
【案件焦点】
1.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以子牛公司未提交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为由,单方调高利率和分期额度扣收还款是否成立;2.渣打银行成都分行计息利率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以借款人逾期还款依律师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成立。但贷款确认函约定未提交资金支付汇总报告调高贷款利率为格式条款的限定条件不明确,又与其他违约罚息率未注明引用关系。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对起草者不利解释规则,应解释不能适用其他违约罚息率。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也未能证明子牛公司收到调高利率通知并同意接受,其单方面调高贷款利率和还款额度扣款不成立。对民间借贷利率24%范围的限定以高于金融借款利率水平为基础,金融借款也应受此利率限制。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子牛公司向渣打银行成都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8524.74元和支付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二、子牛公司向渣打银行赔付律师费支出10000元;
三、成某、李某华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子牛公司追偿;
四、驳回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由金融借款合同引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利益冲突时,应当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注意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特点,正确把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融法规定和相互关系,准确解释适用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的关系中,总体上处于交易经验专业、丰富和控制金融资源的优势地位,为充分避免交易风险和最大程度保护本方利益,金融借款合同由金融机构起草和提供冗长、标准化、格式化文本。在对借款人不利和课以责任的条款,应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表述不确定、不完全列举的表达,依不利于起草者规则,限定对借款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鉴于此,本案合同文本对借款人报告资金使用用途的条件采不确定表述,并且与不周延的口袋条款即其他罚息率适用条件分属不同条款,又未标明引用关系,在此情形下不能当然地适用其他违约罚息率。银行单方调高利率和分期额度扣收还款依据不足并损害了借款人利益,故法院按原利率和额度核算抵充已还款中本金、利息、罚息组成后作出相应判决。
此外,本案对金融借款利率过高按年利率24%调整,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调整的立法目的和举重以明轻的比例规则。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张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