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沿革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执业者处于法治的核心地带,没有这个群体对于法律的效忠,法治是很难运作的。[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一方面大批企业如雨后春笋纷纷发展壮大,但另一方面涌入市场的企业多如牛毛,良莠不齐,滋生了种种失范和扭曲现象,市场乱象屡禁不止。“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离不开依法治企。这就要求企业在大量商业行为中遵循合法合规的轨道,企业需要专业化的法律人才为企业的生存保驾护航。此外,21世纪初,在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推动下,我国加入WTO,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世界,与外国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风云变化、暗潮涌动,稍不留神就会“触礁”,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法律风险。而单单依靠企业法律顾问和外部律师,已不能满足企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要设立兼具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特质的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内部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人员,为“依法治企”战略的实施提供长足驱动力。
公司律师最初进入公众视野是在司法部2002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司律师试点意见》)。这次试点工作仅仅是选择了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公司律师试点意见》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并参加年检注册。此后,公司律师制度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国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出要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司律师管理机制。这是公司律师第一次被提高到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直至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推行公司律师意见》),明确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其中,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2018年12月,司法部正式发布《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公司律师作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管理办法》在前面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把民营企业纳入公司律师的推行范围。2019年10月11日,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腾讯成为司法部批准的首家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企业,旗下28位法律工作人员领取了司法部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有7600多名公司律师[2],公司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公司律师职业即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管理办法》对公司律师作出以下定义:公司律师是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公司律师的几大特点:1.与国有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管理办法》仍将公司律师的范围限定在国有企业之中,但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现在公司律师制度率先在国有企业施行,而后将进一步推广到民营企业中去。2.公司律师需取得执业证书。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是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前提条件。《公司律师试点意见》和《推行公司律师意见》均规定需取得上述资格,再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即可取得公司律师证书,但《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即必须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3.工作环境具有封闭性,仅为本企业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