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许某与王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9年4月12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 于某
审稿:某市司法局 郭某 方某
某省司法厅基层处 陈某 王某
司法部基层司 郑某某 董某某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死亡赔偿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9日晚上8时许,某省某市某县某村的许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回家,经过某路口拐弯时,因车速过快将迎面骑自行车的王某撞倒,导致王某的头部撞在马路旁边的一个花坛上。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因脑部受到重伤,3天之后,王某救治无效死亡。
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双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赔偿问题,王某家属要求许某赔偿损失100万元。而许某认为王某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最多只能赔偿30万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4月12日,双方向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家属有近10个人到场参加,每位家属情绪都异常激动。王某的儿子见到许某后,准备走上前去殴打他,被调解员制止。见到王某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立即安抚他们的情绪,告诉他们人死不能复生,冲动无法解决问题。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王某家属的情绪才逐渐平复下来。
调解员根据交警大队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向双方说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项目,并让双方陈述自己的意见。此时,王某的家属提出,根据调解员说明的赔偿项目与标准,许某至少要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而许某认为自己的小轿车是有保险的,保险公司会承担32万元损失,跟自己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差不多。这就等于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故自己无须再承担额外的赔偿款项。
王某的家属听到许某的说法之后非常生气,王某的妻子和父母又哭又闹,称王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现在王某死了,一家人也失去了经济来源。而许某害死了王某,却毫无悔意。调解员见王某的家属情绪有些控制不住,则马上进行了安抚,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双方的情绪平复后,调解员又将问题引到了赔偿数额上。经过了解,调解员发现之所以双方对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主要是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不同所导致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王某的家属是根据城镇标准计算的,而许某则是根据农村标准计算的。此时,调解员告诉双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生前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农村,应该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但是,王某的家属认为,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是不公平的,不能同命不同价。由于王某的家属坚持要求许某赔偿68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调解员不得不中止此次调解。
2019年4月15日,调解员亲自到双方当事人的家里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找到许某,让许某体谅一下王某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适当提高赔偿款的数额。在调解员的劝说之下,许某答应提高赔偿款。
于是,调解员又来到王某家里,劝说王某家属,人死不能复生,失去家人的痛苦他们能够理解,但是,为了表示对死者的尊重,还是要尽快入土为安。调解员又告诉王某家属,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是综合多种因素之后考虑的。而且现在许某又答应提高赔偿数额,劝说他们也退让一步,以尽快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即使起诉到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家属也不能得到他们要求的赔偿数额。在多次劝说下,王某的家属最终同意与许某进行再次调解。
2019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调委会。在此次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态度都比较友好。调解员见双方的情绪比较平缓,便趁热打铁,劝说许某考虑到对方家庭经济困难,尽量提高赔偿款。同时,调解员也劝说王某家属,希望他们能互相理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1.许某的小轿车理赔款32万元归王某家属所有,许某协助其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32万元理赔款汇入王某家属账户;
2.除保险理赔款外,许某另支付王某家属8万元补偿金,在双方签字之后,许某将此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家属;
3.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道路交通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因受害人受伤甚至死亡,其家属难免情绪比较激动,而调解工作难度也随之加大。调解员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矛盾激化。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首先,调解员稳定双方情绪,避免事态扩大。其次,调解员抓住双方矛盾的根源,并据此向双方讲解法律的规定。再次,在第一次调解失败后,为了避免双方面对面引发新的冲突,调解员亲自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分别进行调解。在调解时,调解员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劝说许某体谅王某家属,提高赔偿数额。在许某同意后,调解员又利用受害者家属急于解决纠纷的心理,劝说他们退让一步。最后,在双方到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时,调解员见双方态度都比较好,立即抓住时机,劝说许某提高补偿数额,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