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程序流程
法律层面上,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与非上市公司无异,均适用破产法相关流程及规则,但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在公司监管、公司治理方面有其特殊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破产通知》)。《破产通知》从审理原则、案件管辖、破产重整申请、关于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关于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和披露、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等6个方面展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方面,要求依法公正审理,兼顾各方利益;要求挽救危困企业,提供重生机会;要求维护社会稳定,配合维稳工作。二是在管辖法院方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要求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提出申请。在申请材料上,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四是在关于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方面,上市公司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五是在关于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是在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方面,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有关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聘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
相比较而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要求更为繁杂,涉及的部门、流程也更为复杂,相应的等待时间也就越长。此外,由于上市公司是所在地的纳税大户,也是稳定就业的保障,其破产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就公司债发行主体来看,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债券持有人在考虑选择申请破产策略时,要充分考虑到破产程序耗时长、干扰因素多等情况。
【案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公告收到债权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因盛运环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烽华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于2019年1月18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但至2019年12月31日,法院仍未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