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严重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这些单位和机构反映,由它们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