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9 物权善意取得的相关问题
[考点提要]善意取得是联考的重点内容,各种题型均有可能涉及。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是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尤其要提醒的是,2016年2月公布的《物权法解释(一)》中有很多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应予重视。善意取得的经典条文是《民法典》第311条,同时要掌握第312条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汽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变更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8-专-34)[45]
A.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赔偿
B.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丙连带赔偿
C.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D.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汽车这种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首先,甲将此车卖给乙并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给乙。甲借回后,再出卖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现《民法典》第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据此,汽车若被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完成的标志是交付,不是登记。同时,如在无权处分时通过观念交付方式完成交付,可以是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能作为有效的交付方式。本案中甲卖给丙之后,约定依然有甲占有,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丙虽然办理了登记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对于汽车的占有而言,甲为直接占有,丙为间接占有,两者均为现实占有人,均有返还的义务。但是由于丙不知情,没有过错,故丙没有向乙赔偿损失的责任,有过错的是甲,故C选项正确。
2.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支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2017-专-27,2017-法专-13)[46]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本题中项链属于甲所有,无论是作为遗失物还是作为盗赃物,被无权处分的,均不能构成第三人善意取得。因为,通常是无权处分占有他人的委托物时,方可构成善意取得,盗赃物、遗失物均为脱离物,不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故A选项正确。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直至乙公司付清货款为止。乙公司未付清货款便将该设备转卖给丙公司,但未交货。后乙公司又将该设备以市价转让并交付给不知情的丁公司。本案中的设备所有权应属于( )。(2014-专-30)[47]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解析]甲乙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乙付清价款前,乙不能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乙在付清价款前出卖该设备构成无权处分。乙丙之间达成合意,但是并没有交付,故丙不能获得所有权。乙丁之间达成合意,乙是无权处分,丁是支付了合理价款的善意第三人,并且完成了交付,丁可以善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4.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2013-法专-17)[48]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低价卖给了丙,丙因知情并且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能善意取得。丙将电脑丢失以后,丁拾得后也不能取得所有权,故此时电脑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A选项正确。
二、主观题
1.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用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及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要支付工程款2万元。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
(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2014-法专-38)
[答案]
(1)能。因为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2)属于。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故意侵害甲的所有权,构成侵权。
(3)应向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施工合同是施工队和乙之间订立。
(4)构成。因为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了甲的事务,并且,明显具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
2.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2011-专-60)
[答案]
(1)甲有义务。因为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甲作为悬赏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丙无权。因为拾得遗失物,拾得人构成无权占有,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没有许诺酬金之情形下,甲没有义务支付报酬。
(3)2009年12月20日之前,甲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甲要求丁返还相机时,应当向丁支付所付费用。因为民法中有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丁从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旧货商店处购得,甲欲取回,需要有偿取得,并对于丁支付相应价款后,获得向丙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