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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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 地役权

[考点提要]此考点是重要考点。经常和与其相似的制度即相邻关系制度一起考查。重点是地役权的设立及其转让规则、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

一、单项选择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2017-专-39,2017-法专-19)[72]

A.地役权 B.相邻权

C.租赁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甲通过约定,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从乙村的水库取水,是通过约定有偿的方式,提高甲村使用土地的效益,故是典型的地役权,故A选项正确。相邻权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无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行为。租赁权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不存在权利登记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获得的权利。故B、C、D选项均错误。

(2)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2017-专-40,2017-法专-20)[73]

A.只有丙有权取水 B.只有丁有权取水

C.丙、丁均有权取水 D.丙、丁均无权取水

[解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所谓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在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才适用。本案中甲将A地发包给丙,丙又将其中的部分发包给丁,均是权利人发生的变动,此时,无论是否进行了地役权的登记,所有权利人均可以享有地役权,故C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5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3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2013-专-47)[74]

A.丙无权阻止丁加盖楼房 B.地役权由丙享有

C.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 D.丁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地役权办理了登记,因此,可以对抗第三人。甲去世后,丙作为甲的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获得地役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地役权依然有效,B、C选项正确。乙将房屋卖给丁以后,丁在甲乙约定期限内,继续负有地役义务,丙有权阻止丁盖高楼,故A选项错误。乙在向丁转让楼房时,地役权是登记了的,丁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对于登记的地役权属于知情,因此,乙没有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三、主观题

简述地役权的特征。(2019-专-53,2019-法专-33)

[思路]

基于民法的体系性思维,但凡回答权利的特征,首先一定是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释,这是最基本的内容。对于地役权来说,除了这三个基本方面,还有从属性、是否有偿、当事人的约定及设立目的等。

[答案]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包括: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