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 犯罪既遂
[考点提要]犯罪既遂是基本的犯罪形态,考生要充分予以把握,因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在完成形态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正。本考点考生要着重掌握关于犯罪既遂的几种学说及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的通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另外,还要掌握犯罪既遂的形态。
1.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2015-专-14)[2]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解析]结果犯,又叫实害犯,是指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本题中只有选项B属于结果犯,放火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属于行为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B。
2.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2014-法专-5)[3]
A.甲违章驾驶运土车,不慎撞上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2人死亡
B.乙购买货值金额30万元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3万余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C.丙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D.丁趁为他人搬运行李之机,将他人背包(内有价值3万元的相机)放在一隐蔽地点,当丁回头取包时,背包已不见踪影
[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选项A中的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完成形态问题,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选项B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才构成犯罪既遂。选项C中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既遂是提供成功。丙“提供时”即被抓获是犯罪未遂。选项D中的盗窃罪,只要是行为人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就是既遂。丁在将他人的背包放到隐蔽地点时,犯罪已既遂。丁后来没能找到背包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只有选项D是犯罪既遂。
3.某日深夜,甲从乙身后突然用仿真手枪顶住其头部,大喊一声:“交出钱来!”乙慌忙将钱包交给了甲。这时,甲乙都发现彼此是熟人,甲随即将钱包还给乙,并道歉说:“对不起,没认出你来!”甲的行为( )。(2013-法专-5)[4]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中止
C.构成抢劫罪未遂 D.构成抢劫罪既遂
[解析]本案中的甲已经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因为甲已经取得财物。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4.试论述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2019-法专-35)
[参考答案]
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如下观点:(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5.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011-法专-35)
[参考答案]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如下三种主张:(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上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
(1)实害犯(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属于实害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认定既遂,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