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本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充分的规范基础。
在立法过程中,对民法典是否单独设立人格权编,一直有不同的争论观点。从总体情况看,各方面都赞成通过立法加强人格权的保护,但对立法形式有不同意见。绝大多数意见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既能够体现立法对人格权制度的高度重视,彰显人格权制度的重要性,也可以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回应社会对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有利于解决人格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用独立成编的立法形式,既符合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也是对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的民事立法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但也有意见认为,从国外的立法看,在民法典中专编规定人格权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不赞成人格权独立成编,建议在第一编总则和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完善人格权制度。
经认真研究后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人格权保护的需求,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化,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通过专编规定人格权,也有助于将本法总则编所规定的人格权予以细化,而且使得民法典的体系与其调整对象吻合,体例更完善,逻辑更严密。同时,可以将现行法律中关于人格权的分散规定集中展现,对不够具体的加以具体化,对社会生活中亟须规范而没有规范的予以明确,还可以将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已作规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规定纳入民法典,这也与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性和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的立法目标相契合。通过专编规定人格权,对人格权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助于使民事主体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宣示的作用,意义重大。民法通则也在民事权利这一章中专节规定了人身权,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成就,凸显了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影响深远,本法应当继承这一做法。本编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本编分为六章,共五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一章)以及各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