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平等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8]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命题分析
1.判断中国公民的标准:国籍。
2.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原则上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宪法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差别,并非禁止一切差别。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命题分析
1.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2.享有选举权的条件:(1)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享有政治权利。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统称为政治自由,其中言论自由是基础,其他自由都可视为言论自由的扩展表现。
4.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最初源于请愿权。
能力检测
判断:[29]
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列举的禁止差别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命题分析
1.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2.人身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逮捕、拘留等措施。
3.根据宪法理论,人格尊严在民法意义上体现为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4.生命权属于自然权利,具有自然法性质,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生命权。
5.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专指住宅免受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
6.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能力检测
判断:[30]
1.法院为查清事实,有权要求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用户的通话记录清单。
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属于宪法权利类别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一条 〔监督和取得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31]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获得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命题分析
1.权利义务合一的情形: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劳动和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公民。
3.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4.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属于社会文化权利,而不属于“政治权利”,出版权利属于“政治权利”而不属于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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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32]
1.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学前教育,发展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2.受教育权既表现为权利又表现为义务。
3.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婚姻和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命题分析
对华侨的保护是“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归侨和侨眷的保护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