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甲欠乙10万元,后来乙跟甲说不需要还钱了,甲还需要还吗?
《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权债务。免除多对债务人有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如果认为免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才可以,这可能是不效率的;但是,基于自愿原则,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应当尊重债务人拒绝的意思,尤其是免除在一些情况下还会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和投资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保持在一定的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投资人就给债务人投资,但是债权人的免除可能影响到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进而影响到债务人获得投资的利益。因此,在《合同法》第105条(这一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无需债务人明确同意,即可发生免除效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但书规定“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即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免除效力自始不发生。
免除也是意思表示,而且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免除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权,且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免除效力。比如,如果债权人已经将该债权出质,则不能对质权人发生免除的法律后果。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如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受赠人表示,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8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使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债权债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5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因免除消灭的,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