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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在甲与乙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甲迟延履行,向乙支付了违约金后,甲是否可以不履行债务?
甲仍要履行债务。《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就迟延履行这种特定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除另有约定外,该种违约金仅针对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但请求继续履行应当是针对迟延后履行尚属可能且对债权人有意义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因对债权人无意义而被拒绝,或者在履行迟延后陷于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转而要求替代给付的赔偿,该替代给付的赔偿数额一般大于迟延履行的赔偿数额,其作为继续履行的转化形态,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行主张。
《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对此,不应反面解释认为,如果债权人先主张继续履行或先行受领了继续履行,即不得请求迟延履行违约金或者视为放弃迟延履行违约金。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迟延后的继续履行,仍可并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此并行主张不以受领给付时作特别保留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