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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逾期承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对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期限”不但指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还指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实际情况推断的合理期限。逾期承诺包括两类情形:第一类情形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这种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肯定也已经超过承诺期限。第二类情形是,承诺虽然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并且也确实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以上两类情形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此承诺已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承诺,只能作为一项新的要约。对该项新要约,原受要约人成为新要约的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新要约的受要约人,双方位置互换,可以按照要约、承诺规则作新的处理。
二是虽然承诺已经迟延到达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仍为有效。这体现了对要约人意愿的尊重,也符合受要约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何谓“及时”,要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487条还对因传递迟延造成的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作了专门规定。依照《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但允许要约人及时否定该承诺的效力,即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则该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