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应用发展迅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类型。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适应实践需要,《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关于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于传统交易,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商店橱窗展示货物及其价格,也可能会通过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形式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一般视为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展示或者发布信息的人不受约束。欲与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订立合同,要先向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发出要约。而对于“线上交易”,当事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信息网络系统,往往具有互动性,相对方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规格等具体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择交易标的、提交订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要约邀请,该行为符合要约条件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符合要约条件,是指符合《民法典》第472条规定的要约条件。《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确定”是指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达到内容具体确定的程度,比如对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运费等都作了明确表述。“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要约条件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可以从相对方是否能够直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关于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订单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时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以上是电子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合同法奉行合同自愿原则,允许当事人对此作出另外约定。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往往是通过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特别的意思表示,对方必须勾选同意该格式条款方能提交订单。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