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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如何理解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所负有的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是优势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供的,并没有经过与相对方的充分磋商,相对方对条款的内容并不充分了解,对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不一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一定真正理解。为了让相对人在缔约时,能够充分注意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从而对合同订立的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断,《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依照该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使相对方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采用“合理的方式”,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充分注意。例如实践中一些格式条款采用特别的字体予以提示。对于采取“合理的方式”具体指应当采用什么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能引起相对方的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认定要视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对于经营者单方提供的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就不能仅限于以上几类,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都要提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