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16条第1款规定,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即确定,不需要经过相对方同意。标的一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除非经过相对方同意,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再自行变更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