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第521条规定,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返还的数额按照连带债权人的份额比例计算。例如,连带债权人甲、乙、丙对债务人享有300万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甲、乙、丙内部份额比例为5∶2∶3。债务人向甲给付100万元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按照比例5∶2∶3向连带债权人乙、丙返还,即向乙返还20万元,向丙返还30万元,甲留下自己的债权比例部分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