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可否与乙约定自己加入债务,成为新债务人与乙一起向甲负有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转移;但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因此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的债务转移。可以看出,较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在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意思不清晰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
同样应当区分的是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两者均增加了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但不同在于:第一,保证债务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债务,而债务加入时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没有主从关系;第二,连带保证具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债务加入后产生的连带债务仅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取决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在债务加入中,同样要求存在债务,还要求存在债务加入合同。该债务加入合同可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也可以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考虑到债务加入一般对债权人不会造成损失,但是,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获利,且在例外情形中也可能对债权人增加不便,因此这一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此予以明确拒绝。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和债权人三方共同签订债权转移合同,此时债权人已经表示了同意。当然,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或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债务加入合同,与债务转移合同中的情形相同,该类债务加入合同至少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能够拒绝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对其发生效力,这同样类似于《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构建方案。
构成债务加入后,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和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当然,连带债务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此时,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应当在债务加入中被适用。同时,《民法典》第553条和第554条关于新债务人抗辩、抵销权和承担有关从债务的规定,在债务加入中,也应当被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并未被取代而摆脱债务,仍然要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并不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受到影响,但该担保仍然仅对债务人发生担保效力,而对加入的第三人不发生担保效力。例如,《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就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作出不同于连带债务的其他选择,例如可以约定,债权人应当先对新债务人请求,但是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原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消灭,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即将原债务人作为次级债务人,原债务人此时更类似于保证人的地位,虽然仍然存在是否受到保证期间限制等一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