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标准是什么?
案情简介
孟某与赵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生育一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女儿出生后,赵某整日忙于工作,对女儿陪伴较少,双方也因女儿的抚养教育问题争吵不断。2019年6月,孟某首先提出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坚决不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后孟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本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以致影响夫妻感情。现双方都表示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法院准予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尚且年幼,且日常生活中女方对孩子的照顾较多,故离婚后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对孩子更为有利。最终法院判决由孟某行使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观点
一直以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标准。在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很多时候父母双方都会坚决主张抚养权,互不让步。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由哪一方行使抚养权才是真正对子女更为有利。实践当中,法院判决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经济能力、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子女的性别及年龄等,对于已经年满十周岁的子女还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指出,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今后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必须始终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