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控制权争夺之“经营管理权”
01 公司章程可将经营管理的权限分级授予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
公司章程设计要点指南:
公司章程可将经营管理的权限分级授予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
【阅读提示】
《公司法》并未对诸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抵押借款、捐赠等经营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专门划归给股东会或董事会。
为保证该类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及效率,清晰地划分各组织机构的权力界限,公司章程有必要将上述经营管理事项按照重要程度、金额大小、所占比重等因素,将上述各类事项的决策权合理分配给股东会及董事会。
【公司章程参考研究文本】
《徐工集团章程》(2016年12月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权投资、股权出售、资产置换、债权或债务重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0%以上;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信托产品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四)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30%;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30%。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租入(出)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30%;(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七)受(委)托经营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资产抵(质)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九)资产损失核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为同一对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3.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还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十一)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十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5%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上述交易审批权限既可单次使用,也可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使用。累计计算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四)款第3项,第(五)款第3项,第(七)款第3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豁免适用相关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予按照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存在小部分公司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决策标准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列举如下:
《融安地产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经营性土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抵押借款、捐赠的权限设定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在满足以下1—5条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决定:
1.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2.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收购、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5.收购、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5000万元以下;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购买经营性土地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不含通过合作方式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涉及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先行参加土地投标或竞买活动,待竞拍成功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合作方式实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权限执行。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对外担保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抵押借款 审批公司(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而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资产抵押借款事项。抵押金额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抵押金额计算。
(七)捐赠 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
【专业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六条均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十一项法定职权,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具体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法并没有将部分经营管理的决策权明确授予股东会或董事会,而是将该类事项决策权的划归交由公司章程来自由约定,在该种情形下,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及效率,公司章程依据该类事项的重要程度、金额大小、所占比重等因素,经公司章程将经上述营管理权合理分配给股东会和董事会,以保证上述二机构职权范围的无缝对接。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的决策事项进行细分,可以根据本案所研究章程的内容细分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抵押借款、捐赠等事项;
2.公司章程依据各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金额大小、所占比重等因素,将各类事项分出个轻重缓急,然后将各类事项进行量化区分,然后依次分配给股东会、董事会行使;
3.将上述各类事项进行分权后,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部,也根据决策事项重要性的不同,细分为一般决策事项及绝对多数决策事项。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董事会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经营性土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抵押借款、捐赠的权限设定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在满足以下1~5条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决定:
1.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2.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收购、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5.收购、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5000万元以下;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购买经营性土地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不含通过合作方式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涉及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先行参加土地投标或竞买活动,待竞拍成功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合作方式实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权限执行。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对外担保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联交易:1.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抵押借款:审批公司(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而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资产抵押借款事项。抵押金额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抵押金额计算。
(七)捐赠: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
注:该条款中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的比重以及决策事项所要求的表决权要求,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延伸阅读】
将经营管理决策权进行细分的章程内容参考:
1.《南华公司》(2017年6月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等事项。
(二)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审议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除了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本项所称关联人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四)审议决定信贷额度、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0%之间的事项。
(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之间的交易事项。
(六)审议批准单项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2.《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局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局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单一项目出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0%的投资方案;
(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咨询服务类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委托理财在连续12个月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报废、毁损、盘亏、坏账的核销处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一个会计年度同类事项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五)收购、出售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融资:对外债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七)担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所有担保事项;
(八)关联交易: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九)资产抵押、质押:一个会计年度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十)赠与或受赠资产:单一事项涉及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行为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由董事局主席或授权委托人正式签署有关文件后执行。超过上述决策权限的重大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