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敌意收购”
01 反收购的“28张牌”万科有哪些可打?
2015年年末,中国股市终于暂时告别了6月份以来的股灾,股民们满心期待着自己的股票能够尽早满血复活。这其中,持有万科A股票的股民无疑是极幸运的,这只一向不温不火的股票自12月1日以来出人意料地多次涨停。助推此次万科暴涨的是宝能系的钜盛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宝能系经多次举牌万科,目前的持股比例已达23.52%,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股价的暴涨使不少股民视宝能为救民于水火的英雄,但在以王某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眼中,宝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门口的野蛮人”,他的入侵会破坏万科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纵使其再有钱万科也是不欢迎的。
关于资本市场的这场年终大戏,作为律师,我们认为万宝大战不仅是资本的较量,也是规则的角力。在控制权市场成熟的国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之战经常上演,其中对垒双方的收购与反收购的手段各种各样。尤其是公司反收购的方式更是花样繁多,本书借万宝之争,向大家介绍常用的28种反收购措施,分析这28种反收购措施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适用状况和相关案例,并结合万科的公司章程分析,万科在此阶段应重点运用哪些措施,以及在尘埃落定之后应如何对敌意收购者做到事前防御(万宝之争后的短期内,中国近百家上市公司火速修改公司章程,就是为了设防“门口的野蛮人”)。
一、万科控制权现状
在看万宝大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万科管理层、宝能系及其他相关各方所拥有的股权数量进行一下盘点,看看各方的“股权实力”。
1.万科现在的股权结构
宝能作为敌意收购者在连续三次举牌后,其股权比例已达到23.52%,稳居第一大股东之位,其余的依次为华润15.29%,安邦6.18%,万科管理层4.14%,刘某生生1.21%,其他中小投资者总共为49.66%。[12]其中,华润一向为万科管理层的支持者,安邦在12月23日向万科管理层示好,刘某生生更是王某的老战友。所以,除中小投资者外,万科管理层可控制的股权比例26.82%,略高于宝能可控制的股权比例为23.52%(安邦在股东大会投票时是否会与万科管理层保持一致存在变数)。股权比例见图1:
图1 股权比例
另外,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出席比例约为8.77%~10.79%的统计数据[13],我们假设万科股东会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比例为10%,则万科、宝能、中小投资者的出席率共为60.34%,万科和宝能任何一方的投票权均不能达到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所以现在中小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决定二者在万科中的控制权。下图为股比预测:
图2 股比预测
2.万科现在董事会席位的分布状况
董事会是公司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若想控制公司,必须控制董事会,若想控制董事会,必先取得多数的董事席位。下图为万科董事会席位的分布状况:
图3 董事会席位
表1 董事会列表(当时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万科和宝能在股权比例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二者谁想获得万科最终的控制权,不仅需要在资本市场上发力,争取获得更多的股权,而且要善于合理利用现有的收购与反收购规则,尽可能多地争取董事会席位,以期最终取得万科的控制权。接下来,我们重点看一下,反收购的28张牌到底是什么?
二、28种反收购措施概览
根据国内外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反收购措施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反收购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核心思想在于增加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对敌意收购行为进行有效的防御与阻止。
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预防收购者收购的事前措施,一类是为阻止收购者收购成功的事后措施。
所谓事前防御措施措,指为防止本公司成为他人的收购目标而未雨绸缪,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本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或者强化公司管理层对抗收购方的能力。而所谓事后防御措施,指的是在收购方已经或者将要实施收购行为时,目标公司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下面将对反收购过程中常用的28种反收购措施进行介绍。
第一大类:驱鲨剂条款(第1~11条)
1.绝对多数条款
含义: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变更时必须取得绝对多数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
制度目的: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为敌意收购者设计高于法定标准的表决权障碍。
适用举例:在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变更时,必须绝对多数(四分之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取得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四分之三)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同样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
2.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含义: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改选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的董事,这样敌意收购方即使收购了足量的股权,也会由于公司章程对更换董事的数量限制而无法很快入主董事会,从而使得原董事会仍然可以牢牢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采取反收购措施抵制敌意收购方的进一步收购行动。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行使提名权和表决权在时间和人数上设置障碍。
适用举例:美的电器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提名董事的股东持股时间比例限制条款
含义:即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条件的股东才具有提名董事的权利,而董事候选人名单最终仍由现任董事会确定。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的“股东身份”设置时间和比例障碍、迟滞收购速度。
适用举例:美的电器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四分之一.全体监事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4.股东提名人数限制条款
含义:即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对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进行限制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的“股东身份”设置时间和比例障碍、迟滞收购速度。
适用举例:美的电器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四分之一、全体监事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5.董事资格限制条款
含义: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以及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均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制度目的:“变相”限制敌意收购者委派董事的提名权。
适用举例:方正科技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收购方北京裕兴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获得第一大股东地位后,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补董事。但方正科技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以北京裕兴公司等推荐的董事资格不符为由,拒绝将裕兴公司提出的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使收购方无法入主方正科技,最终反收购成功。
6.职工董事条款
含义: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职工董事席位。因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敌意收购者无法直接进入公司选职工董事,增加控制难度。
制度目的:利用职工董事的选举程序迟滞收购速度。
适用举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董事不得无故解除条款
含义: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除非董事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制度目的:保障原有董事的合法权益,迟滞收购。
适用举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8.举牌公告限制条款
含义:在公司的章程中降低收购人持股变动触发披露义务的法定最低比例(法定要求为5%,章程设定为3%)或增加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如果未履行该等程序的,就其增持而超出的部分股份,其投票权利受到限制,该股东及其在目标公司中的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在股东大会上不计入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亦不能行使投票权,也不得提名董事候选人。
制度目的:尽快明晰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意图,以求为反收购战术实施赢得时间。
适用举例:《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9.公平价格条款
含义: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订入要求收购人在同一次要约收购中应以相同条件对待所有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
制度目的:保证收购过程的公平性。
适用举例:《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10.双重股权结构(AB股)
含义:是指公司发行两种不同投票权的股份,通常命名为A股和B股,A股由普通投资者持有,一个A股具有一个投票权,而B股通常由公司创始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持有,一个B股拥有数倍于普通股的表决权,同时A、B股具有同样的盈余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A、B类股皆可转让,但转让后的B类股将丧失其原本附着的超级表决权,成为A类普通股。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设置根本性的表决权障碍,锁定公司控制权。
适用举例:京东创始人持有21%股权、83.7%投票权,每股投票权相当于20股普通股;500彩票网、58同城、途牛旅游发行股票时创始人等获得了10倍于普通股的投票权;新浪微博、兰亭集势、去哪儿B类股票的投票权为普通股的3倍。百度设置的两极股权结构,包括管理层、董事、员工及早期投资者在内的股东所持投票权相当于纳斯达克公开发售股票的10倍。
11.累积投票制
含义: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累积投票制的本质是一股多票,而直接投票制的本质是一股一票。
制度目的: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及保障公平。
适用举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最多也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第二大类:内部发力条款的适用与建议
12.定向增发
含义: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制度目的:与敌意收购者直接争夺在二级市场的股份。
适用举例:在面临敌意收购时,通过向原控股股东、白衣骑士或护卫定向增发股份,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有效措施。
13.回购股份
含义: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回购其本身发行在外的股份,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等目的的一种行为。
制度目的:通过回购减少总股本或增加收购成本
适用举例:中国石化以124亿元对“小额非流通股东”展开收购,计划将中国石化法人股全部收归中石化集团旗下,进而使中石化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股减少。
14.管理层收购
含义:指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一旦公司受到敌意收购者的并购威胁,即授权公司董事会立即启动公司管理层优先收购计划并给予收购支持。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制造巨大的收购成本,保证管理层的利益。
适用举例:万科A在其首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06~2008)中规定:“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控制权变更前的半数以上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在控制权变更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有权书面要求信托机构将本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立刻全部归还。”
第三大类:寻求外援
15.白衣骑士
含义:是指当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后(一般为恶意收购),公司的管理层为阻碍恶意接管的发生,去寻找一家“友好”公司进行合并,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白衣骑士”。一般来说,受到管理层支持的“白衣骑士”的收购行动成功可能性很大,并且公司的管理者在取得机构投资者的支持下,甚至可以自己成为“白衣骑士”,实行管理层收购。
制度目的:给敌意收购者寻找竞争对手,增加其收购成本,维护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
适用举例:2004年5月1日,哈啤(0249.HK)单方面终止与其第一大股东SAB的“独家策略投资者协议”。5月2日,SAB的全球竞争者AB宣布将以每股3.70港元的价格从哈啤的第二大股东手中购入约29.07%的股权。SAB为巩固其在哈啤中的第一大股东地位,于5月4日宣布将以每股4.30港元的价格全面要约收购哈啤。在竞购战中,哈啤管理层抵制SAB的收购,而支持AB作为“白衣骑士”对哈啤进行收购。5月19日,AB正式成为哈啤持股29.07%的第二大股东,而SAB则于5月24日正式公告了要约收购书。5月31日和6月1日是竞购战的转折点,在这两天里AB以5.58港元的高价增持哈啤股份至36%,一跃成为第一大股东。6月3日AB以每股5.58港元的价格全面要约收购哈啤,高出SAB的收购价30%。至此,哈啤竞购战胜负已明,SAB宣布撤回敌意收购,并将其所有持股转让给AB。
16.白衣护卫
含义:白衣护卫是一种与白衣骑士很类似的反收购措施。这里不是将公司的控股权出售给友好的公司,而是将公司很大比例的股票转让给友好公司。白衣护卫是白衣骑士的修正形式,区别在于不允许其掌握控股权。目标公司常采取向白衣护卫发行新股的方式,并使用优先股以限制其表决权,或限制其持股比例。在这种方式中,因我国没有优先股与普通股之区别,所以只能以其他方式限制其持股比例;并由于禁止目标公司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发行新股,所以只可在其他敌意收购中使用发行新股的方式。
制度目的:与自己的关联公司联手,锁定或围抢公司股份,给敌意收购者设置障碍。
适用举例:胜利股份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因涉及经济纠纷,其对胜利股份的持股被依法冻结并分期拍卖。1999年12月10日,通百惠竞拍取得胜利股份13.77%的股票成为其第一大股东。面临被通百惠收购的危险,胜利股份的管理层利用关联企业山东胜邦充当“白衣护卫”,先后购得胜利股份的股票并使持股上升至15.34%,超过通百惠成为第一大股东。通百惠不甘落后,于2000年3月中旬再次以竞拍方式取得胜利股份的股票,使其持股跃升至16.67%,与此同时,山东胜邦继续受让胜利股份,持股达到17.35%,仍然保持领先地位。在此后的委托书征集战中,通百惠最终落败,山东胜邦作为“白衣护卫”,成功地挫败了通百惠的收购,保住了胜利股份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
17.交叉持股
含义: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交叉持股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又持有甲的股权……
制度目的:锁定目标公司股份,减少敌意收购者的“收购量”。
适用举例:2004年9月2日,广发证券面临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在收购战中,广发证券的交叉持股方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和辽宁成大三家公司迅速增持并控制了广发证券66.7%的股份,牢牢地占据着绝对控股的地位,成功地挫败了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
第四大类:降落伞计划
18.金降落伞
含义: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当该公司被收购且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时,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行使股票期权或获得额外津贴。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设置极高的收购成本,保障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
适用举例:1985年6月,瑞福龙公司在受潘帝布莱德公司收购威胁时就为其管理人员提供“金降落伞”。1985年A111edCo.(亚莱德公司)与SignaICo.(西格纳耳公司)合并成亚莱德·西格纳耳公司时,亚莱德须向其126位高级干部支付慰劳金(金降落伞)计2280万美元,西格纳耳须向其25名高级干部支付慰劳金2800—3000万美元。后因被诉而削减了一些数额。当年美国著名的克朗·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一项金降落伞计划:“16名高级负责人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三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1986年戈德·史密斯收购了克朗公司后不得不支付该等款项。该项金额合计共达9200万美元,其中董事长克勒松一人就领取了2300万美元。
19.银降落伞
含义:是指公司承诺,若该公司被收购,中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设置极高的收购成本,保障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
适用举例:某公用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驱散费的条款作出相关规定,当产生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成为实际控制人情况时,“若因而致使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指公司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包含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的本公司董事、监事)主动或者被动离任的,该股东应该向离任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驱散费用”。
20.锡降落伞
含义:是指若公司普通员工在公司被收购后一段时间内被解雇,则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员工遣散费。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设置极高的收购成本,保障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
第五大类:毒丸计划
21.内翻毒丸计划
含义:目标公司在遇到敌意收购时增加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即所谓超级投票权)或赋予其特殊性质的表决权(如否决权)或按优惠条件将现有股东所持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向现有股东或现有股东以外的特定的第三方(以优惠价格)配售或定向增发可转债、股份或认股权,从而大大稀释收购人相关持股表决权。
制度目的:通过启动毒丸计划,增加二级市场的新股,进而大大稀释敌意收购者的股权,加大收购成本。
适用举例:2004年11月,自由传媒集团与美林公司签订了一项股票收购协议。自由传媒集团有权在2005年4月从美林公司手中收购新闻集团大约8%有投票权的股票,这一计划将使自由传媒集团所持有的新闻集团具有投票权的股权比例增至17%,仅次于默多克的19.5%。传媒大亨默多克绝对不允许他计划传位给儿子的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受到任何侵犯,随即发布一项反收购股东权益计划:当有人收购公司的股份超过15%,或者持股数已超过15%的股东增持1%的股份时,公司现有的每一位股东将有权以半价购买公司的股票,购买量是其已持有股份的一半。这一毒丸一旦被激活,自由传媒集团如果想收购新闻集团更多的股份,将需额外付出数倍的代价。新闻集团发布这一消息后,自由传媒集团表示不再继续增持新闻集团的股份,维持第二大股东的地位。
22.外翻毒丸计划
含义:通常指在敌意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时,上市公司方有权以一定优惠价格购买收购方自身的股份,从而影响乃至控制收购方。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设置极高的收购成本,保障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
适用举例:2005年年初,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概股新浪科技面临盛大网络突如其来的敌意收购。在后者大规模增持之后,新浪采取了这样一个毒丸策略:在既定日期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按其持股量按照同比例获得新股的认股权。毒丸的触发条件为任何股东持股达到10%或提出要约收购;而面对盛大网络的敌意收购,则安排如其增持至20%,则原股东可以以市价五折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至10%。该毒丸最终成功击退了敌意收购。
23.兑换毒债
含义:指在公司遭到恶意收购时,相关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制度目的:为敌意收购者设置极高的收购成本,保障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
适用举例:伊利集团在2006年5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总裁潘某等33人合计5000万份股票期权,在一般情况下,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授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可以在首次行权的1年以后,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或一次行权。但当市场中出现收购本公司的行动时,激励对象首次行权比例最高可达到获授期权总数的90%,且剩余期权可在首次行权后3日内行权。伊利集团的上述计划是管理层激励、类“毒丸”计划与“金色降落伞”的结合体。
第六大类:焦土政策
24.皇冠之珠
含义:是指目标公司将其最有价值的冠珠出售或抵押,以消除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意图。冠珠是指公司某个子分公司或部门,也可能是某项资产或营业许可,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等或其组合。
制度目的:目标公司通过自残的方式,使自己失去最有价值的部分或主动陷入困境,进而使敌意收购者丧失兴趣。
适用举例:1982年1月,威梯克公司提出收购波罗斯威克公司49%的股份。面对收购威胁,波罗斯威克公司将其主要盈利的子公司舍伍德医药工业公司卖给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售价为4.25亿英镑,威梯克公司遂于1982年3月打消了收购企图。
25.虚胖战术
含义:是指目标公司通过大量举债,购置无用资产,恶意投资,放弃债权等方式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质量下降,盈利能力降低,进而消除敌意收购等的收购意图。
制度目的:目标公司通过自残的方式,使自己失去最有价值的部分或主动陷入困境,进而使敌意收购者丧失兴趣。
适用举例:1985年2月,美沙公司已拥有尤诺卡公司的股票1700万股,占9.8%,成为第一大股东。美沙决心对尤诺卡进行全面收购。准备好收购金额后,美沙公布:以每股54美元收购尤诺卡6400万股票。这样美沙就能取得过半数的股份,剩下的股票则以每股54美元的保证价格买进。尤诺卡立即进行反击,提出每股72美元买回5000万股的“自我股权收购报价”,但是美沙如果不先买尤诺卡的股票,他们就不买回。此计妙在他们知道尤诺卡的股票没有72美元的价值,提出这个报价,只是为了不让股东将股票卖给美沙而已。如果美沙先买,尤诺卡就得以72美元的高价买回美沙所买剩的股票,这样一来,尤诺卡公司就陷入濒临破产的状态,这是所谓的“焦土战术”。
第七大类:以守为攻、拖延战术
26.帕克门
含义:是指目标公司以收购敌意收购者的方式来应对其对自己的收购意图。
制度目的:此方式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适用举例:从2005年10月开始,保时捷一直增持大众的股份,2009年1月保时捷突然公开宣布增持大众股份至51%,并计划增加到75%。为了筹措足够的资金保时捷四处举债,为收购大众51%的股份耗资高达230亿欧元。但无论如何,保时捷离成功也仅仅一步之遥。金融危机,保时捷公司主营业务大幅滑坡,银行开始收紧贷款。保时捷欠下债权银行近100亿欧元债务,如果没有补救,保时捷将破产,形势急转直下。2009年7月,大众出资大约112.8亿美元约合80亿欧元收购保时捷旗下的跑车业务。保时捷成为大众旗下的第10个品牌。
27.讹诈赎金
含义:是指在目标公司溢价回购敌意收购者所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制度目的:回购对象是敌意收购者,类似于贿赂恶意收购者。
适用举例:1979年6月美国艾卡因公司以每股7.2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萨克松工业公司9.9%的股票,后者在1980年2月又以每股10.50美元的价格重新购回了艾卡因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Irahn Gets Green as Other Envy Him,”Wall Street Journal,13 November 1989,p.B1.艾卡因公司在1979年年底还以每股25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翰默麦尔纸业公司10%的股份,此后,后者以每股36美元的价格买回艾卡因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艾卡因公司这一收购行为投资2000万美元,股票被购回后得到了900万美元的利润。但是,由于美国的税法规定绿票讹诈的所得要付50%的税,以及常引起纠纷导致的高额律师费用,都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方式的运用。
28.行政、司法措施
含义:通过发现敌意收购人或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瑕疵、漏洞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而向有关部门提起举报、控告、申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而阻碍收购的方式。
制度目的:目的在于延迟收购,为其他措施的进行赢得时间,并保障公平。
适用举例:在万宝大战中,王某发表了宝能信用不足的言论,指责其利用高杠杆进行无意收购,引起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注意,各政府部门纷纷对宝能进行调查以阻碍其进行恶意收购。
三、万科这28张牌应该怎么打?!
笔者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律师们,长期战斗在公司法律业务的第一线,在公司反并购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真实的案例。经过深入研究、解读,总结经验,本书下面详细分析上述28张牌,万科有多少张?怎么出牌?
我们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分析这28种反收购措施在中国大陆的法律环境下是否适用;第二,分析万科上述反收购措施可以在国内适用的情况下,是否适合万科当时的状态(在万宝之争当时,万科的公司章程是否曾对部分反收购措施进行预设,以下分析均以在万宝之争当时的公司章程为准)。首先,我们通过下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法规体系进行描绘;其次,结合国内法规和万科的公司章程,对万科可操作性的反收购措施进行简析。
(一)驱鲨剂条款的适用与建议
1.绝对多数条款
《公司法》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权。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根据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规定某些决议事项需高于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表决(如四分之三),更能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据此可知万科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一致,并没有对重大事项设置高于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条款。
2.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董事的人数、任期等条件。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法律并未规定每个董事的任期必须相同。在公司法上,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公司章程规定不同任期的董事,是有效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没有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设置。
3.提名董事的股东持股时间比例限制条款
(1)《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仅有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
(2)《公司法》未对有权提名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比例加以限制。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1.公司章程对有权提名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时间(不长于1年)和比例加以一定限制有效;2.公司章程如约定董事只能由董事会提名,不能由股东提名,将会对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造成实质性障碍,是无效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97条规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据此可知万科对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作出了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4.股东提名人数限制条款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对一方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进行合理的限制,有助于防止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董事会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有效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未针对股东提名人数限制条款进行专门规定。
5.董事资格限制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只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的消极条件,但是对推荐董事的积极条件未予以规定。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在万宝之争当时,万科章程未进行专门规定。
6.职工董事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立法者欢迎和鼓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推行职工董事制度,从而实现劳资双赢的公司治理结构。当面临敌意收购者时,公司管理层可以利用职工董事的选举资格和程序,迟滞控制权转移的速度。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可由总裁、高管和职工担任。但是在万宝之争时的公司章程,并没有强制性的设置职工董事的席位。
7.董事不得无故解除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的权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依据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解除董事的情形,并且可以对解除董事资格设置绝对多数条款。也可规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除董事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约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无故解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在万宝之争时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
据此可知,万科章程没有规定罢免董事职务的特定情形,没有规定无故罢免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我们认为万科公司章程在这个反并购措施方面有待加强。
8.举牌公告限制条款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证券法》设定的变动5%的比例只为法定的最低要求,公司降低该比例实际上使信息披露更严格而非更放松,进而更有益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开和透明,并不会影响股东的实体权利,是有效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在万宝之争时的公司章程,未针对举牌公告限制条款进行专门规定。
9.公平价格条款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公平价格条款也有明确规定。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执行公平价格收购是我国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无需另行规定。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在万宝之争时的公司章程,万科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所有股东一视同仁。
10.双重股权结构(AB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同股同权”的普通股;另外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另行规定其他种类的股份。国务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但是,“优先股”并不是双重股权结构的“AB股”。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股权的种类应当遵循“股权法定”原则。根据前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现在的股权类型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暂时还未规定“AB股”。
“AB股”与“普通股”的区别在于,“AB股”中的B股,在享有与普通股A股相同的财产权益的前提下,享有数倍于普通股的表决权。“AB股”与“优先股”的区别在于:(1)“AB股”中的B股与普通股A股拥有相同的财产收益权,而“优先股”的财产收益权却优先于普通股;(2)“AB股”中的B股拥有数倍于普通股A股相同的表决权,而“优先股”的表决权却受到限制。所以:“AB股”≠“优先股”≠“普通股”。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司在任何时候均发行普通股,实行同股同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及香港均无适用双重股权的法律环境。
在中国公司中,百度为保持管理层控制权,在海外设立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离岸公司,进而让离岸公司赴美国上市。2013年9月,港交所否决了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请。理由是香港实行同股同权的制度以公平保护投资者,禁止使用双重股权。
11.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公司章程当然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针对本部分反收购措施的建议:
1.绝对多数条款。建议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增加规定:
(1)特别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通过。
(2)将公司董事资格的解除或罢免明确列为特别事项。
2.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建议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增加规定: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提名董事的股东持股时间比例限制条款。万科章程已经对该条款进行了较为严密的规定,建议上市公司学习万科章程的规定。
4.股东提名人数限制条款。建议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增加规定: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于董事的提名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5.董事资格限制条款。我们对于上市公司章程中是否设置董事资格限制条款持谨慎态度。如有规定意愿,我们建议可以对于董事的相关从业经验予以限制,如规定必须具备某个行业N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以法律背景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必须具备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2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等等。除此之外,我们不建议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对于董事的任职要求进行过多规定,以保证董事人选安排的灵活性。
6.职工董事条款。建议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增加规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
7.董事不得无故解除条款。建议上市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不得无故解除,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规定:
(1)任何对于董事职务解除或罢免的提案,应当首先由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对被提议解除或罢免的董事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形成审查结论。董事会认为确有上述行为的,对于该董事的解除或罢免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董事会认为不存在上述行为的,对于该董事的解除或罢免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对于董事职务解除或罢免的提议应当以每名董事为一个单项提案提出。
8.举牌公告限制条款。上市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举牌的比例变更为3%。对于违反举牌公告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的投票权,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一定限制。
9.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目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规定了在董事选举时适用累积投票制。
10.双重股权结构(AB股)。我国境内和香港均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AB股。但从限制部分股份表决权的角度看,我们认为AB股与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划分有相通之处,优先股和普通股亦不失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对反收购的一种可以考虑的措施。
(二)内部发力条款的适用与建议
12.定向增发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的行为由于构成《证券法》下的非公开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才能进行。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法律允许定向增发,但其目的应是方便融资和降低发行成本,不鼓励以反收购为目的的定向增发。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份需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3.回购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公司回购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需向证监会备案,证监会无异议的才可以实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在国内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反收购,时效性差,且障碍重重(很难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二十五条对公司回购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使万科在股东会表决股权回购,也很能因宝能的反对而无法通过。因此股份回购对于万科而言时效性极差,反击效果甚微。
14.管理层收购
《公司法》未进行专门规定。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公司章程可以对管理层收购进行约定。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未进行专门规定。
针对本部分反收购措施的建议:
(1)定向增发。公司法将增发权明确列为股东大会的职权,且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上市公司章程中无权将定向增发的权力全部或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当收购方已经取得了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时,目标公司难以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定向增发的公司决议。
(2)股份回购与管理层收购。尽管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但不禁止公司的创始人及管理层收购股份。事实上,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价还是偏低的,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且给了外来的收购者通过二级市场以较低价格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机会,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能适时对股权进行收购,将有利于对公司的控制。
(三)寻求外援条款的适用与建议
15.白衣骑士/16.白衣护卫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法制环境情况:(1)在股市上任何公司都可以通过竞价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2)目标公司引进白衣骑士、白衣护卫进行竞价收购,需要平等地对待竞价收购各方。(3)各收购方应遵守《收购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的披露、报告等程序性义务及时间限制。(4)应避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法律允许公司在面临收购时寻求外援,以提高公司的控制权。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据当时的媒体报道,王某在马不停蹄地拜访各投资基金或大散户。万科与安邦互相声援,也印证了积极寻找外援是反收购的重要法宝。
17.交叉持股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交叉持股作出禁止性规定。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交叉持股作为一种集合力量、共御外敌的“合纵之计”,是反收购的预设措施。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和相关持股结构分析调查):万科未安排类似反并购策略。
针对本部分反收购措施的建议:
(1)白衣骑士、白衣护卫。这是公司面临收购危机时最常使用的反收购措施,只要相关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均为可行。
(2)交叉持股。通过交叉持股,即关联公司或关联友好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权,在其中一方受到被并购的威胁时,另一方伸以援手。我国公司法不禁止公司间的交叉持股。通过交叉持股可以实现反并购的效果,但是这也和中国历史典故三国中的“连环船”效果类似,虽然可以起到相互照应的效果,但是也容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公司被攻破,很可能收购方同时控制两个交叉持股的公司,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四)降落伞计划的适用与建议
18.金降落伞/19.银降落伞/20.锡降落伞
《公司法》未进行专门规定。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1)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股权激励。(2)降落伞计划的触发条件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3)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来讲,执行降落伞计划一般会受国资部门的审查,对于反收购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罢免董事不免除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索偿的要求。据此可猜想,万科有可能会与其现有董事签订降落伞计划的赔偿协议。补偿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万科阻击宝能。
针对本部分反收购措施的建议:
降落伞计划。对于任何上市公司而言,为不同层级的公司高管和中层职员实施降落伞计划都是可行的。公司可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地确定适合本公司的降落伞计划,而不能仅仅站在反收购的立场上考虑。
(五)毒丸计划的适用与建议
本部分分析包含上述21.内翻毒丸计划、22.外翻毒丸计划和23.兑换毒债等三项。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发行的类别股份仅为可转换债、优先股等,并且在实体上需满足募集资金的法定用途,在程序上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毒丸计划实施的前提是目标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不仅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且需要监管部门的批准,故作为反收购措施时效性差。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1)万科章程第七节规定了类别股东的特别程序。万科若实行毒丸计划,必须履行这个程序,但履行程序将拖延反收购的进程。(2)万科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发行可转换债的程序与内容。也即万科发行可转换债需要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的通过。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万科股东大会通过此行决议的可能性不大。
(六)焦土政策的适用与建议
本部分分析包含上述24.皇冠之珠和25.虚胖战术。
《收购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还需要证监会批准。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实施此种计划不但使目标公司在实质上受到损失,由于此种政策关系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程序上也需股东大会通过,甚至需要证监会批准,这将不利于抵御敌意收购者。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增资、减资、购买、出售或担保公司重大资产等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通过。假如万科实行“焦土政策”,在宝能反对的情形下,此政策很难通过。
针对本部分反收购措施的建议:
皇冠之珠、虚胖战术。实施该措施将对公司资产、信誉造成重大影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不建议面临收购的公司使用。
(七)以攻为守、拖延战术的适用与建议
26.帕克门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总额和单项投资额作出限定。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反向收购属于对外投资,也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且这种方式对目标公司的资金要求很高。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的投资计划需要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因此万科如拟收购宝能需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27.讹诈赎金
《收购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司并购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讹诈赎金”的实际上会损害广大股东利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此类方式均为法律所禁止。实施此计划大多是私下进行的。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此项措施涉嫌违法,不建议使用。
28.停牌行政、诉讼措施
(1)停牌是《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的一种权利,在一定期间内能缓和敌意收购的强度。(2)《收购办法》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收购本身的合法性(比如反垄断和产业准入和经济安全问题)及收购的程序均有严格规定,而收购人一旦在此方面存在违反或不合规则,可能导致收购被有关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的后果。
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实行该反收购措施的分析和结论:此措施合法且多次被我国上市公司使用,有很好的效果。
是否适用万科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司章程的调查):万科目前已经实施了停牌计划,有效延缓了宝能系的收购节奏。万科管理层指出的宝能系资金来源等问题就是实施此措施的前奏,后续如何进展,万科是否会向监管部门举报,争取获得政府部门的帮助,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针对本部分反收购措施的建议:
1.帕克门。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议权可由公司章程自由分配给董事会或股东会,所以为加强公司原董事会的控制权及加快“反收购”的落实速度,上市公司章程可将对外投资的决议权赋予董事会。
2.停牌措施。反收购并非上市公司停牌的法定事由,上市公司往往会以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为由停牌。但是如果该计划完全是虚假的,仅仅是为反收购而采取的应急之策,则涉嫌违反《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之嫌疑。
四、深圳地铁参战万科,控制权争夺再起波澜
2016年3月13日,万科公告宣布与深圳市地铁合作,称其将购买深圳地铁集团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主要以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这意味着深圳地铁将参战万科控制权之争,那么宝能、华润、安邦股份均可能被稀释,其中,宝能系股份被稀释至20%左右,华润被稀释至12%左右,安邦被稀释至5.5%左右。2016年3月17日万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万科继续停牌”的议案获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万科此次停牌获得高票通过,看似一片祥和,实则暗流涌动。
宝能系投下赞成票,是万科继续停牌的议案得以顺利通过的关键。其实,宝能这张赞成票看似来得突兀,却又理所当然。因为,匆忙复牌无疑迎来股票大幅补跌,无论是强行补仓,还是任由万科继续重组,风险都是巨大的。作为目前的第一大股东,宝能顺势而为,等万科重组完成之后审时而退,保护自身利益,才是最稳妥的做法。华润虽然也投了赞成票,同意万科股票继续停牌。但是股东大会后,华润却对万科联手深圳地铁一事表示不满,认为万科与深圳地铁的合作公告,没有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及决议通过,是万科管理层的擅自决定。华润派驻万科的董事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了相关意见,要求万科经营依法合规。一直态度坚定地站在万科背后的华润,突然掉转枪头,倒戈相向,其深层的原因恐怕是万科管理层的擅自行动,使华润股权被稀释,打乱了其全面整合万科的计划。
华润的参战,直接将局势拉入了更加复杂的三足鼎立局面:华润代表的央企势力,宝能代表的民营资本,以及深圳地铁代表的地方国资,三方都想控股,注定你死我活。
结语
在法律专业人士眼中,宝能与万科之争的核心在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我们无意评判此次“万宝之争”双方的对错成败,也不对此事件中的任何一方持有倾向性立场,纯粹根据公开资料对公司反收购措施进行学术探讨。
由于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我们所持的观点可能会有所偏颇,但是希望借此给争夺的双方及其他面临着收购困境和风险的公司一些启发。每一种反并购措施都有利有弊,只有结合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决策才是最合理的。
我们相信,中国的资本市场向来不乏高人,宝能与万科打出的每一张牌都将广泛地吸引人们的眼球,也可能将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影响中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律法规制度的反思和修订,更多的企业家则将更加审慎地重新审查自己的公司章程,看看自己的公司章程中给“野蛮人”隐含的“后门”在哪里……
[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霞与报业宾馆、第三人报业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5)黔高民商终61号]。
[2] 笔者注:上述应该是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此处直接引用判决书,未在上述文字中做更正。
[3] 笔者注:上述应该是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此处直接引用判决书,未在上述文字中做更正。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星公司与张某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15)一中民(商)终5696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豪骏公司、张某升与实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4)新民再终1号]。
[6]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旺与云兮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16)沪0117民初12253号]。
[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超与优创公司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4)一中民(商)终8896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域食府公司、华龙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1号]。
[9]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军与佳动力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436号]。
[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生与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赵某中、雷某平、于某廷、阴某银、曾某焯、史某利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2008)海民初10313号]。
[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滨州中金公司、于某河与青岛中金公司、司某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3)鲁商终145号]。
[12] 黎慧玲等:《万科险中求》,载《财新周刊》2015年12月28日。
[13] 王广东:《类别股份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姜小勇、汝婷婷:《以制度创新激活股东大会》,载《证券市场早报》201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