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起,赠与物即转移了所有权。由此可知,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女儿个人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