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外,适用前面第2、3项的规定,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离婚的前提之下才能适用第2、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