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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应承担清偿责任。只有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各自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下,该债务才属于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