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星薪法考考前冲刺: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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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背诵点6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外的其他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例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成立本罪,因为危险程度与上述行为相当。

3.常见的危险方法有:(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2)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6)驾车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7)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犯)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结果加重犯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