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考专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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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诉讼时效与期间

体系概览

本讲主要阐述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附带涉及期间尤其是除斥期间的规则。

诉讼时效属于法考的绝对重点,虽然分值不多,但是每年必考,多数题目难度不大,考生容易得分。诉讼时效部分的难点有二:一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这两个考点通常与民法其余部分的考点结合考查,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变化导读

诉讼时效部分,《民法典》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就《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比较而言,《民法总则》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诉讼时效规定》的成果并有所调整,主要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调整为3年)、诉讼时效的延期起算(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提起诉讼、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诉讼时效中止效果(增加了中止事由消除后再计算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考点精讲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适用于物权领域的取得时效,《民法典》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所规定的时效,都属于诉讼时效。

(二)特征

1.诉讼时效为法律事实

时效经过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故时效为法律事实的一种。

2.诉讼时效为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同时,诉讼时效利益可以事后放弃,但不得事先放弃,《民法典》第19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三)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大部分债权请求权与个别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均一体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比如甲的一幅字画被乙借走3天,到期后乙拒绝归还,甲请求乙返还字画的权利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中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比较复杂,其中,不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登记的动产(所谓的准不动产,包括汽车、船舶、航空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没有办理统一登记的动产(如文玩字画、手机、家具家电、机器设备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就此,《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3)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且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995条)。

(4)基于身份权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如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得权利人的生存面临困境,基于保护权利人的生存权和公序良俗的考量,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经典考题: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3/53】[1]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实战贴士:

有个别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事由之日起算,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

二、诉讼时效的要件与效果

(一)要件

1.须有债权请求权的存在。

具体何种债权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何种不可,详见上文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二)效果

1.债权人不丧失实体债权

(1)债权人仍可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

(1)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192条),如果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

(2)法院须持中立立场,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或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判决(《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民法典》第193条)。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

(4)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经典考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2】[2]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实战贴士:

诉讼时效利益可以放弃。《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经典考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5】[3]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我国《民法典》及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以下分别说明:

1.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第一编第九章“诉讼时效”这一章之外的其他章节对诉讼时效作出特殊规定,或者民商事特别法针对诉讼诉讼作出特别规定。

(1)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民法典》第594条)。

(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66条)。

(3)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57条)。

3.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关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并适用于那些“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主体。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延长。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其他条文与《诉讼时效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细化的进一步规定,需要高度重视:

1.人身伤害。《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该条是关于人身伤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2.分期履行。《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难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合同被撤销后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5.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6.无因管理。《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实战贴士:

《民法典》第190条、第191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期起算。延期起算的情形包括:(1)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提起诉讼的情形,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2)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存在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于无效。所谓“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即能够证明权利人在积极主张权利的事实,亦即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二)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有四项: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具有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除了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外,债权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权利保护请求或者提出控告,都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第15条)

3.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经典考题: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3/5】[4]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三)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关于时效中断的效力,注意《诉讼时效规定》中的特别规定:

1.主张部分债权,及于全部债权。《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连带债权债务。《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实战贴士:

连带责任保证并非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前提是只有一个债务,同一个债务的债务人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中存在两个债务: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务,不会导致另一个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解释》第36条)

3.代位权诉讼。《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让与。《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5.债务承担。《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实战贴士: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发生需要债权人同意,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发生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只要债务人表明了承认债务的意思,诉讼时效即可中断。

经典考题: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5】[5]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典》第194条)

(二)法定事由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发生期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四)法律后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该补足6个月。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经典考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5】[6]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1] 【答案】ABCD。A项属于形成权,B项属于诉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D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内在于共有物权的一种权能,属于物权性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C项,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共维修基金关乎建筑物的存续,业主大会要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缴付公共维修基金不是单纯的金钱债务,而是一种成员义务,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

[2] 【答案】ABC。A、B、C三项都是对《民法典》与《诉讼时效规定》的正确陈述。D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可以随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二审期间通常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有例外情形方可,D项表达不够准确。

[3] 【答案】A。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非要约,无需债权人同意,故B项错误。诉讼时效利益放弃之后,不得反悔,故乙公司的书面回函没有法律意义,C项错误。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放弃了3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利益,故A项正确,D项错误。

[4] 【答案】D。A、B、C属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原文,正确。D项,发布催债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媒体,故D项错误。

[5] 【答案】B。A项,主张部分债务,诉讼时效及于全部债务,A项错误。B项,连带之债中,要求部分债务人承担债务,效力及于全部债务人,B项正确。C项,提起代位权诉讼导致主债务与次债务诉讼时效都中断,C项错误。D项,债权让与时,通知债务人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D项错误。

[6] 【答案】C。A项,有履行期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A项错误。B项,连带责任保证并非连带之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不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项错误。C项,银行实现80万元的抵押权属于主张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债权,C项正确。D项,放弃先诉抗辩权不等于诉讼时效抗辩权,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