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考专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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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与有价证券

一、物的概念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能够为人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物权上的“物”的特征包括以下四点:

1.存在于人体之外

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人在民法上只能是绝对受保护的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例外情形包括以下两项:

(1)与人体已经分离的毛发、血液与捐献器官可以作为物;

(2)尚未与人体相结合的假牙与义肢可以作为物。

2.有体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此外,那些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也可以被视为物权上的“物”。

3.可支配性

物权是支配权,而物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果人类不能支配,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例如,日月星辰都是人体之外的客观物质,但是并不属于物权上的物。

4.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是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实战贴士: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权利质权以某种特定的权利为客体,抵押权的客体也可以是权利。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概念

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梳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动产大致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担保法解释》第52条)等。

(2)区分意义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式;②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③物权的取得不同:通过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方式可以取得动产物权,而上述方式则无法适用于不动产;

④不动产有相邻关系之发生,动产不存在相邻关系的问题;

⑤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管辖地,国际私法中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不动产纠纷之准据法。

2.主物与从物

(1)概念与判断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可以将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所谓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所谓从物,是指在物理上独立而在功能上辅助主物使用的物。记住以下常考特例,可以节约考场上进行思维判断的时间并提高准确率:

①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电视机和遥控器、网球拍与网球套、汽车与备胎、台灯与灯罩。

②下列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房屋与窗户、汽车与轮胎、上衣和裤子。

(2)区分意义:从随主走,即从物随同主物一起处分(《民法典》第320条)。此外,还需注意下列例外:

①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

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91条)

3.原物与孳息

(1)原物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2)孳息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①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鸟卵)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②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被称为射幸孳息,也为法定孳息的一种。

实战贴士:

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称其为孳息。

经典考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2005/3/52】[1]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三、货币与有价证券

1.货币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适用“占有即所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规则,货币的占有人和所有权人始终为同一人,此处的占有仅指直接占有,不包括间接占有。基于货币的这一特殊规则,派生出下列规则:

(1)在物权法上,货币丧失占有后,当事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贷款人对借款人仅享有债权。

(3)在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其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在债法上,对货币不能作所有权保留,只要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常见的有价证券,如票据、股票、债券,需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学科中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