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考专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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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除具备物权的一切特征外,所有权还包括完全性和永久性两大特征。

1.完全性。所谓完全性是指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仅仅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而形成的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反过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存在也对所有权构成一定的限制,故他物权又名限制物权,而所有权则又名完全物权。

2.永久性。所谓永久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约定期限,所有权可以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如转让、抛弃),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而消灭(如物本身的灭失、添附等),但是不可能因为所有权期限届满而消灭。

二、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限制

在法考中,关于公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民法典》首先在第117条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基本原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然后在物权编又具体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具体规则。

1.征收(《民法典》第243条)

(1)发生原因与征收对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用(《民法典》第245条)

(1)发生原因与征收对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动产。

(2)返还与补偿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与征收的区别,可以图示如下: